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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司法解释三.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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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管理人和破产费用适用法律问题,做出如下规定。第一条【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中管理人的确定】公司强制清算转入破产清算后,强制清算中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清算组管理人之要求的,人民法院能够指定原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公司强制清算中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不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清算组管理人之要求的,人民法院能够将该清算组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管理人之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指定为管理人;人民法院也能够在指定新的清算组管理人时将前述清算组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指定为清算组成员。第二条【管理人负责人的指定】人民法院指定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时,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推荐的一名自然人作为管理人负责人。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需要变更管理人负责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负责人有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能够要求管理人重新推荐。第三条【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申请受理时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将债务人列为诉讼主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将债务人列为诉讼主体。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提起的诉讼除外。除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外,按照本条前两款列债务人为诉讼主体时,管理人为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管理人为个人的,应当由该个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第四条【聘用工作人员】管理人因自身能力限制无法完成有关事务的,能够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所需费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四条支付。第五条【聘用中介机构】管理人因职业资格限制无法完成有关事务的,能够聘用审计、评估等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四条支付。第六条【债权人推荐管理人】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能够向人民法院推荐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管理人。人民法院能够指定被推荐的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管理人。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指定管理人后,债权人会议能够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更换管理人后,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推荐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管理人的,人民法院能够指定被推荐的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管理人。第七条【无产可破时破产费用及管理人的指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发现债务人财产可能不足以全额支付破产费用的,应当向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相关机构或者其它利害关系人释明其能够为破产费用垫付款项;垫付的款项应按照破产费用予以清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发现债务人财产可能不足以全额支付破产费用且无人垫付破产费用的,能够迳行指定管理人,并能够根据管理人工作的时间确定其相应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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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