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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续权的立法构想的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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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续权的立法构想的论文摘要: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将追续权纳入著作权利体系中。本文笔者从追续权的概述,追续权立法的必要性,追续权的主体与客体,追续权的内容与行使四个方面来探讨追续权在我设立的重大意义。关键词:艺术作品;追续权;著作权一、追续权概述参照英美法词典,追续权是指艺术家有权从美术作品的后续销售收入中参与分配。笔者认为,追续权是指当艺术作品被再次出售后,就艺术作品的增值部分,则该作品的作者或者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权从此增值部分享一定的比例。二、追续权立法的必要性(一)有利于形成公平价值追续权制度蕴涵了公平价值,它的创设主要是以对作者在廉价出卖其作品后追加作者的经济补偿为目的。在追续权制度缺失的情况下,作者与艺术品经销商的实际利益分配是不平衡的,作为价值创造者的作者本人没有获得对等的回报。作者与艺术品经销商通常通过订立买卖合同完成交易,看似公平自愿,实则是作者的无奈之举。与实力雄厚的经销商相比,无名的艺术家处于弱势地位,无力与经销商抗争,更无力改变既定的规则和行情。因此,在艺术家成名前,迫于生活压力和弱势地位,其画作通常以非常低廉的价格出售给画廊、拍卖行等经销商,在艺术家成名后,作品价格飙升,经销商攫取了绝大部分利益,作者无权从中分一杯羹,利益分配完全失调,分配规则极不公平。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著作权法应该对追续权予以立法上的确认。(二)平衡各方利益分配研究者和立法者在论证著作权法修改案时,一般援引几项基本原则,利益平衡就是常被引用的原则之一,甚至可称得上是最被赞赏的基本精神。②为此,在我国有学者呼吁,增加追续权能够确保利益平衡,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悬殊,实现著作权法的价值目标。笔者认为,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原则,是实现知识产权法价值目标的手段和保障。只有实现利益平衡,才有可能实现知识产权法的根本目的。通过建立追续权制度,赋予美术作品的作者以每次转卖中适当比例的利益分享的权利,协调美术作品作者与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使之达到平衡状态,最终达到激励创造、促进传播,实现著作权法的价值目标。三、追续权的主体与客体(一)追续权的主体著作追续权旨在保护艺术作品创作者的利益,因此,该权利只能由作者及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享有,并且是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首先,艺术作品的创造者肯定享有追续权。因为著作权中增加追续权制度,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艺术创作者的合法利益和保护作者的智力成果的有关增值收益,另一方面是为了实现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私权,鼓励作者创作的目标。其次,艺术作品的追续权可以继承。因为追续权具有著作财产权的属性,所以允许艺术作品的继承人享有追续权,这不但是对创作者合法利益保护的延伸,也是符合著作权法上的基本规则。另外,笔者认为各国都允许继承人享有追续权,是因为现实中很多艺术作品的价值明显增值往往发生在作者去世以后,如果我们不认可追续权的继承,那么著作权中增加追续权就毫无意义可言。因此,为实现维护艺术作品创作者合法权益的真正目的,让创作者可以获得这份财产收益。再次,追续权的主体范围包括艺术作品原件的受遗赠人,但其范围不宜在此基础上扩大,应只限于受遗赠人本人。首先,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是为了文化事业的发展,鼓励优秀作品创作;将受除遗赠人外,通过遗赠人而获得艺术作品原件的其他人排除在追续权主体之外,其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追续权对艺术作品流通的不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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