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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运作研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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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运作研究[摘要]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运作,是当前合伙制律师所发展的显著特点,特别是对于中小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而言,其公司化运作面临诸多的问题,如律师事务所管理松散、专业宽泛等问题,都弱化了中小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文章分析了律师事务所公司运作的优越性,提出了公司改造的具体措施和路径,并对我国立法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关键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公司一、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的特征和优越性(一)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的特征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其所具有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l)公司事务所公司化管理,其具备法人责任,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为法定代表人;(2)公司化管理的实现,强调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趋利性是企业的天性,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之后,其盈利性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公益性;(4)经营范围表现出特殊性,且律师事务所公司化之后,其权利机构为“股东会”,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二)公司制律所的优越性。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运作,让其不仅具有法人地位,而且实现了独立的财产权。这样一来,实现了经营管理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强化了律师事务所科学化管理。一方面,公司化运作实行了“三会制”的管理模式,促进了律师事务所专业化管理;另一方面,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让管理的水平、管理的层次面向新的台阶,这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律师事务所建立良好的品牌效率,推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能够作为我国律师业与国际接轨的有效尝试,也为我国律师事务所加入WTO后与国外律师事务所开展合作和竞争奠定了基础。。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在管理上完全借鉴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体制和管理经验,凡是出资的律师就是股东,实行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制度。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律师组成,是律师事务所的执行机构。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的监事组成,监督董事会的日常运作,就形成权利制衡,权责明确,管理民主,既可提高律师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又可扩大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效益。。律师事务所根据现行律师法规定,合伙所的合伙人都是执业律师,换言之,不是执业律师就不能成为合伙人,就不能投资于律师业,这种局面限制了合伙所规模的扩大,,公司制律师事务所能够解决以上司题,允许非执业律师个人或单位投资设立律师事务所。这样,有利于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募集一部分社会闲散资金,扩大律师事务所的集资范围,取得雄厚的资金信誉,从而促进律师业的发展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运作的改革模式(一)管理模式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运作的实现,是一种有效的改革之举,其在管理模式方面,主要由六部分构成。具体如图l所示。其中:(l)合伙人会议:作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其组成成员为合伙人,在公司化运作中行使决策权;(2)管理委员会:该机构主要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业务及管理工作,其职能相当公司制度中的董事会;(3)业务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实质上为管理委员会的下属机构,接受其领导与管理,主要承担业务规划、指导等工作;(4)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实质上为管理委员会的下属机构,主要承担监督管理工作;(5)行政部门:即公司制度中的办公室,主要负责对业务营销的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客户关系的维护等;(6)业务部门:业务部门主要是为强化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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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