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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论文.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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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论文摘要:近年来,传统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已不能适应新的数字化作品带来的侵权问题,更无法解决网络提供者、网络用户和著作权人之间产生的矛盾。本文通过对数字音乐作品的侵权现象入手,讨论如何在网络上保护好自己权利的同时不侵犯到他人的著作权,并以此来加强对数字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推动数字音乐文化产业的发展。关键词:数字音乐;侵权行为;著作权保护一、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一)立法空白我国当前对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较为薄弱,自xx年起,有关于作品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和解释相继出台,在这些规定中,只有小部分涉及到对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但也仅限于表面。(二)管理缺失音著协作为一个民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工作是在著作权人授权范围内,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集中管理,并以自身名义代著作权人行使应有的权利。但实践中音著协缺乏秩序化管理,使得著作权人的利益受损,难以降低数字音乐作品的被侵权率。(三)用户侵权数字音乐作品极易传播和复制的特性降低了侵权行为人通过网络侵权的成本,再加上网络用户自身的素质低下,使得大量侵权行为随之产生。此外,团体侵权已十分普遍,导致侵权主体和侵权责任难以认定。(四)服务瑕疵现行的对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侧重点主要在于行政管理方面,如果想要更充分合理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必须要采取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司法途径来制止不当的违法行为。很多音乐门户提供服务前没有对音乐作品履行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导致其服务行为构成侵权。二、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分析(一)数字音乐作品侵权责任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数字音乐作品或以不正当的目的下载数字音乐作品均构成侵权。但《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以个人学****研究或欣赏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在指明作者和作品名字并且不侵犯其他权利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所以,网络用户在合理的范围内下载和使用网络数字音乐作品不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或者对其进行转让都需要著作权人的授权。因此,网络用户通过互联网传播由他人创作的数字音乐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网络提供者的侵权可分成两种,即网络提供者自身的侵权行为和网络提供者纵容用户侵权的行为。音乐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作品发布到网上,供其下载和使用的行为侵犯了CD、唱片、磁带制作者的著作权。(二)数字音乐作品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1、合理使用原则。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授权,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自由使用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并且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已经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范围,并对合理使用规定了三个要求:合理使用的具体方式;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2、技术中立原则。技术中立原则主要针对网络提供者,即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具有合法和非法用途。技术中立的抗辩手段在主观上体现为网络提供者是否明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新型的技术进行侵权行为,客观上是否帮助、教唆、引诱网络用户实施侵权,或是在明知用户利用技术条件侵权时而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3、安全港原则。“安全港原则”主要针对网络提供者,若网络提供者提供的不涉及侵权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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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