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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状民事起诉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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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状民事起诉状来源:  作者:原告;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办油松第十工业区电话:0755—28129588-74085 传真,0755—28129588—74945 法定代表人:锺依文职务;董事长被告,XXX,《第一财经日报》产经中心编委住所地:上海市康定路211号艺海大厦13楼联系电话:(021)52132618 传真;(021)52132590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刊发对原告名誉权梅成侵害的相关报道或言论; 2、判令被告在相应的报刊、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商业信誉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4、本案诉讼费及保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一家台商独资公司,属“富士康科技集团”,《第一财经日报》发表了该报记者王佑撰写的题为“富士康员工,机播罚你站12小时”的报道,该报道未经调查核实,仅凭道听途谨就妄下结论,称在原告工作的“一般操作工都必须连续工作12个小时,不得说话”:“招聘1000人,有500人身体本来就有病”:“亲眼见到三个女工因经常加班而在生产线上晕倒”,“富±康员工下班忘记拔插头将被罚款1000元”,“几个月下来,每个人已筋疲力尽,双脚生满水泡”,“因工作需要调换部门,职员的电脑糨拆开三次,检查机型晦舛铺码是否匹配”,等等,该等报道与察实严重不符,没有事实根据;该报道使用持田片与其下的注释田文不符,纯属虚构事实,恶意中伤,企图误导读者。同时,谨报道多处使用了“逃高”、“特殊管理”、“残酷”、“乱窜”等明显带有侮辱、贬损性语言,对原告员工的工怍环境妄加眨损性的评论,称富壬康员工的生活“干得比驴累,吃得比猪差,起得比鶏早,下班比小姐晚,装得比孙子乖,看上去比谁都好,五年后比谁都老”。此后,《第一财经日报》还以系列报道的瑶式持续刊发了该等不实报道,使广大读者对原告及其经营的“富士康”(品牌产生了重大的误解,造成原告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在业界造成极坏的影响,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被告XX作为《第一财经日报》产经中心的编委,没有对原告的真实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也没有适当履行对此类评论性、批评性的新闻报道的特定审批程序,没有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即批准刊发该等不实报道,造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事实发生,其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依法已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其应对原告上述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正义,现根据《民法通则>》第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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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