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对本市高职高专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对高等学校设置高职高专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的宏观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高职高专教育的发展,应紧密结合本市产业发展的需要,面向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一线,同时又要遵循高等教育自身的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等方面的关系。应有利于提高高职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北京高等职业教育合理的专业结构体系第三条高等学校应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针对本市行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的实际要求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高职专业口径可宽可窄,宽窄并存,要以适应社会需求为目标,有利于面向一线岗位的技术应用性人才的培养,有利于处理好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和学校专业教学工作相对稳定性的关系。第四条高等学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调整,应符合北京市教委颁布的《北京高等学校高职指导性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五条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必须具备下列要求:(一)新设置专业符合学校上级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稳定的专业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二)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教学计划(包括具体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要求、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修业年限、课程设置和时间分配以及教学进程表等);(三)配备必需的教师队伍及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四)除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置、图书馆及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基本条件外,要具备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第六条为保证设置高职专业的办学条件和人才培养质量,高等学校年度增设的高职新专业数原则上不超过5个。第七条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高等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第三章设置程序第八条申报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负责审定或备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定期公布经审批或备案的高职专业,未经审批或备案的高职专业不得招生。第九条学校申请增设目录内高职专业,应按规定日期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交以下审定专业需要的相关书面材料:(一)学校原设专业情况及学校发展规划;(二)学校新增专业申报报告(简要说明设置专业的主要理由、面向的专业技术领域和岗位(群)、人才需求论证调查材料、依托行业办学情况说明)(三)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四)高等学校教学计划备案表;第十条学校增设目录外高职专业,除第九条材料外,还须提交经校内外专家论证的专业论证报告及参加论证专家名单。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在已设置的高职专业基础上,下设专业方向的(专业方向不能与现行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经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他相应组织讨论通过,学校可自主审定,并填报“高等学校高职专业设置备案表”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第十二条对高职特色明显、办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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