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移动MAS设备采购项目技术规范书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二○○七年四月
一总则
本文件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对中国移动MAS服务器框架选型招标提出的技术规范书。本规范书将作为招标的基础,供系统提供商(以下简称为卖方)编写建议书和报价之用。
卖方所提供的所有各项设备和系统(包括软、硬件)应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如下:
(1) 中国移动《移动代理服务器(MAS)系统总体技术要求》;
(2) 中国移动《移动代理服务器(MAS)系统接口规范》及附件;
(3) 中国移动《MAS服务器设备规范(基本功能部分)》;
以上规范要求满足的部分今后如有修改,卖方应修改其系统以满足要求。卖方如对以上规范内容有不满足的地方,请给出技术上不满足情况的地方作出相应说明。对于满足部分,应给出明确的书面承诺。
卖方应按照本文件的要求提供报价和详细的技术建议。卖方提供的各项设备及系统的功能、性能应完全符合买方指明的标准,并满足或高于买方指出的要求。对于本文件未规定的有关设备性能,卖方应提出建议,并陈述其理由。技术建议书应包含的内容见本章第2节的要求,商务报价书应单独分册。技术建议书要求采用中文书写,同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WORD格式),设备技术资料可提供英文。
卖方应列出其建议书中所提供设备在中国移动范围内的应用情况。请列表举出卖方所承接的中国移动集团公司所属各省公司MAS服务器建设的案例,并说明承接起始时间、使用规模、在项目中的职责。
规范书有关内容的澄清
(1) 卖方对于规范书的疑问可以通过书面材料与买方联系。在规定的建议书提交最后期限以前,买方将以书面材料给予答复。有关买方答复材料的复印件也将递交给所有得到技术规范书的卖方。
(2) 在技术谈判的各个阶段,买方将以书面形式要求卖方对有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技术澄清,卖方应以书面资料给予正式应答;各阶段的技术澄清文件经整理确认后都可作为协议附件。
买方在任何时候保留和拥有对本文件的解释权。买方有权在签订协议前,根据需要修改和补充本技术规范书,修改补充后的最终技术规范书将作为协议的附件。
针对本工程所建系统,在工程实施后买方针对原需求若有部分变化、买方有新的有关标准制定出来或者原有标准进行修改后,对于本工程所建系统已有同等功能的改进、完善、优化等,卖方应免费修改其系统以满足要求。
建议书的内容格式要求
卖方所提供的建议书应按照以下内容格式进行编制:
设备配置清单(不含折扣率)用适配、移动接口的调用情况商签订购买合同
一、技术规范书点对点应答
针对本规范书及规范的点对点应答
二、总体方案建议,针对本规范第四、五、六、七、八章要求撰写
三、服务建议,针对第八章要求撰写
四、设备配置清单、软件清单和技术文件清单
技术规范书点对点应答要求
卖方的建议书中,要求对本规范书所提出各项要求进行逐条逐项答复、说明和解释。首先对实现或满足程度明确作出“满足”、“不满足”、“部分满足”等应答,然后作出具体、详细的说明和参见的章节。买方根据谈判过程中卖方的应答情况,自行判断卖方是否真正满足买方要求。满足、部分满足、不满足的定义分别如下:
满足:全面理解买方要求并在技术上完全实现买方的要求,同时卖方在本工程配置和报价中已包含实现该要求的全部费用,同时保证在本工程中实现。在卖方应答为满足的条款中的卖方的解释说明视为对其技术实现方案的阐述,而并非对该条款要求的重新解释,若卖方的解释说明与该条款要求有显式或暗示的不一致,只要卖方对该条款的应答为满足仍视为卖方承诺按照买方的解释去实现。
部分满足:理解买方要求,但是只能实现买方的部分要求或不能完全实现买方的要求,同时卖方在本工程配置和报价中已包含实现其中所满足部分的全部费用。
不满足:不理解卖方要求或者无法实现卖方的要求。
对于应答为“部分满足”和“不满足”的部分,卖方应该详细说明在“部分满足”中,哪些是满足的、哪些是不满足的,同时说明对于“不满足”部分有无解决方案和计划以及相应的开发完成的具体时间进度安排。
对于应答满足,但目前尚未实现的功能,在应答中应进行说明,并说明该部分功能何时可以实现;如买方从测试、用户反馈等渠道获悉卖方该项功能未实现,且卖方未说明实现时间,则认为该项要求卖方不满足。
对单独提出的可选要求,应根据实际支持情况进行满足/不满足的应答。对于必须满足功能与可选功能混杂在一起的情况,如果对必须满足功能全部满足,则应应答满足,并对不能满足的可选功能加以说明;如卖方不进行说明,则认为该应答所含可选功能卖方全部满足。
卖方应在建议书中提供设备的详细配置,并提供以下设备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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