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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行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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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行为.doc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摘要】考虑到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并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环境污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方式并不能适用于环境污染中的侵权行为,对于环境侵权只能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愈发严重,为了长远的利益与发展,我们不得不采取一个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的策略。这就要求我们对于环境污染或者环境破坏的行为采取严格归责原则从而才能对环境的污染行为进行控制,以达到环境保护和发展协调发展。环境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是国际上的通用做法。当然,这一方面,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环境不受破坏,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而我国亦是如此。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①从这也可以得知所谓环境污染责任是指环境污染者违反法律的规定,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污染环境,并且造成了损害,不论主观是否是故意或者是过失,均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具体而言,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即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必须是具有违法性这一要件。显然,违法性的污染行为有许多的表现形式。比如说一些排污单位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物。2•有客观的环境污染的事实。所谓的损害事实是指使得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和公民的财产,人身以及环境受到的损害的事实。这种损害既包括间接损失又包括直接损失。3•环境污染的行为与环境污染的损害结果Z间有因果关系。显然,污染行为必须和损害结果之间有着因果关系,这样才使得污染行为承担责任具备必然性。然而,这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是难以认定的,这是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的结果的发生具有多因性,复杂性,以及潜伏性。换言之,环境受到破坏的损害结果往往是多个原因所导致的,另外,这种损害结果显现出来,或者说是被人们所发现认识,往往需要一个较为长的过程也就是所谓的潜伏期,从而,这种因果关系比较难以认定。在国际上,一般有儿种通用的做法,诸如盖然性学说,流行病学说等。具体而言,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的类型有:1・转基因农产品污染侵权行为。2•水污染侵权行为。3•大气污染侵权行为。4•固体废物污染侵权行为。5•海洋污染侵权行为。6•能量污染侵权行为。7•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侵权行为。8•环境噪声污染侵权行为9•生态损害责任。从而,我们可以看出,环境污染的行为的形式是多样的,同时对于损害的界定也不单单是指对环境的损害,同时将对生态的损害也涵盖了进来。谈及环境损害的特点,在我看来有几下几个特点:第一,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二,环境责任损害,不仅仅包含环境损害,还包含了生态破坏。换言之,这种损害结果是属于广义上的环境损害。第三,环境污染责任的责任方式范围广泛,包括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但就实际情况而言,在生活中的环境污染事件中,大多是行为人或者说是污染者一般给受害者是造成的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损害,从而采取的责任方式一般也是赔偿损失。第四,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是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污染损害时起开始计算。显然,这是因为环境损害结果的显现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加之,污染行为与环境损害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明也具有比其他一般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证明更加具有难度,从而,环境侵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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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pppcc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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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