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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除案2.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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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除案2某单位于2000年7月在某保险公司为该单位的30名员工投保了养老金保险。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有两项:一是在被保险人达到僕定退休年龄后,保险公司给付养老金;二是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养老金前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2001年6月,被保险人张某在外地出差期间因交通事故身亡。投保单位于2002年2月,以被保险人死亡为原因,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2002年3月,投保单位从保险公司领走被保险人的退保金。但投保单位退保后并没有将退保金返还给被保险人家属。被保险人家属在得知上述情况后,遂向保险公司提出两项请求:1、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要求保险公司向投保单位追偿退保金。此后保险公司多次与投保人协商要求投保人退还退保金,但投保人坚持扶有权退保,拒绝退还退保金。投保单位与被保险人家属的主张使保险公司进退两难。案情分析根据本案合同约定,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金后,保险人对其不办理退保。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养老金给付和身故保险金给付。从上述合同约定可以看出,当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前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就已经产生。而此时,投保人是否仍有权退保?由此,引发本案两个值得思考的问题:1、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是否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在保险合同未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杜出任何限制性条件的情况下,投保人先于受益人主张死亡保险金而主张解除保险合同,或投保人与受益人同时分别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和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应做何选择?笔者认为,在合同未对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有理由拒绝为投保人办理退保。具体理由如下:1、投保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投保人坚持退保的理由很简单:《保险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而本案保险合同并未对投保人行使合同哣除权作出约定。投保人的理由很难成立。我国《保险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这是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险活动当事人在保险活动中均应遵守这一原则。本案中,投保人在明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已产生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的请求权时,却要求退保,其获得退保金的目的十分明显,并带有明显的恶意。投保人的行为严重违背了保险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属无效法律行为。2、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保险责任产生,给付保险金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获得身故保险金是受益人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干预。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给付保险金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日前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产生,即给付保险金的法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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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