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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三考”题库(刑法案例题).doc


文档分类:资格/认证考试 | 页数:约2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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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三考”题库(刑法案例题)一、简要案情:张某(男,1983年8月8日生)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绞尽脑汁。2000年7月7日,张某让王某(男,1983年6月6日生)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其被人抓走了。王某问为什么撒谎,张某说:“这不关你的事!”王某给张某的父亲打了电话。接着,张某于当日半夜拿菜刀将自己的左手小指齐指甲根部剁下,然后跑到医院包扎。第二天早晨,张让李某(男,1983年5月5日生)把装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赵家楼下的食杂店,委托店主交给张的父亲。中午,李某按张某的授意给张某的父亲打电话称:“你的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便没命了。”张某的父亲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将张某、王某、李某抓获。在被拘留期间,张某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另一犯罪事实:张某于1999年4月4日,在盗窃了赵某家5000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期间,王某主动交代自己曾于1999年3月3日参与一起绑架案,分得赎金3000元。李某也检举、揭发了周某诈骗5000元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问题:、王某、李某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如果涉嫌犯罪,涉嫌何罪??答案:、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张某构成敲诈***罪、放火罪,李某构成敲诈***罪。:①在敲诈***的共同犯罪中起着策划、组织的作用,是主犯;②实施敲诈***犯罪行为与放火犯罪时都尚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③自首。李某的法定量刑情节有:①在敲诈***的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帮助的作用,属于从犯;②实施敲诈***犯罪行为尚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③立功。二、简要案情:甲某与乙某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某的财物。7月30日晚,乙某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某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某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某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某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某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某不同意,甲某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某脱光衣服,丙某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某不顾丙某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某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某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某逃出校园后与乙某碰头,乙某问抢了什么东西,甲某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某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问题:1、甲和乙共谋抢劫,是否涉嫌共同犯罪,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涉嫌共同犯罪,该二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请结合案情说明理由。2、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其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应当如何定性?其将丙放在桌子上的手表拿走,应当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3、甲实施2的行为,乙是否应当与甲按同一罪名定罪处刑?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答案:1、甲、乙涉嫌共同犯罪。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入户,甲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甲、乙虽涉嫌共同犯罪,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1)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2)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因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3、(1)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2)基于同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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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