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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婚姻家庭法的规定看我国古代妇女的社会地位》.pdf.pdf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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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4期(总第88期)从婚姻家庭法的规定看我国古代妇女的社会地位陈宁英内容提要文章从婚姻家庭法的角度,探讨了我国古代妇女的社会地位,说明她们不能为社会建功立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她们被法律规范定位于家庭内部。这对于人们全面了解古代妇女的社会生活具有积极意义。陈宁英,女,1960年生,中南民族学院法律系讲师,邮政编码430074。婚姻,是指男女两性依一定的法律、伦理和风俗的规定所建立起来的夫妇关系;家庭,则是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间的共同生活组织,是社会最基本的生活单位。鉴于婚姻家庭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每个社会对于婚姻家庭的性质、关系、功能、权力和义务都制定有相应的行为规范,其中从法律角度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和行为的规则,我国学术界或称为“家庭法”,或将其归入“婚姻法”。?在我国古代,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春秋以前主要依靠礼和由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进行。在战国以后则是礼、法并用,但更强调礼。礼是我国古代社会为了维护宗法、等级制度而规定的礼节仪式和道德规范,?它与强制性规范的法律有所不同。因此,从古代婚姻家庭法的角度来探讨我国古代妇女的社会地位,对于全面了解她们的社会生活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一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无疑占有核心地位。在我国古代,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社会意识形态把妇女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严格框定在家庭内部。《周易·家人》彖辞云:“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似乎主妇在家庭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天下的安宁与妇女在家庭中的贡献密不可分。因此,许慎《说文解字》说:“妻,妇与夫齐者也。”?儒家学说的创始人孔夫子也号召别人“敬妻”?。然而,从统治者用来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条文来看,我国古代社会中的夫妻关系并不是这种“夫妻匹敌”?的平等关系,而是一种“阴卑不得自专,就阳而成之”?的妻依附于夫的不平等关系。(一)缘坐与封赠。按现代刑法的规定,犯罪本须行为人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才能成立。但在古代,统治阶级制定了一套正犯的亲属、家属亦连带受刑的制度,这就是缘坐。缘坐有孥戮、族诛(刑)、门诛、门房诛等名称,其刑罚有死、流、腐、没官为奴婢等种类。缘坐的起源很早,传说夏朝的启曾下过一道令:“予则孥戮汝”?,即对犯罪者除惩罚本人外,还将罪及他的妻子儿女。自先秦以降,缘坐不绝于书。商鞅相秦,曾立连坐之法,其中的“怠贫收孥法”规定:因怠惰而贫苦的平民,将收录其妻子没入官府为奴婢以示惩罚。?汉朝河东太67守焦贶,因受楚王刘英谋叛的牵连被收捕,自己病死途中,其妻子则“闭系诏狱,掠考连年”?。三国的曹魏,其前期律令中还一直沿袭缘坐罪及出嫁女的传统。??唐朝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甚为详备的时代,其对犯大罪者的缘坐规定得十分明确:“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诸谋叛者,绞。己上道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若率部众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千里”;“诸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皆斩;妻、子流三千里”。??诸如此类的法规很多。后世诸朝基本继承了唐律的规定。明清律把犯谋反大逆罪不在族诛之列的年15岁以下男子及母女妻妾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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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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