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伙人对原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案情王某、姚某、崔某经营一家加工棉纺织的合伙企业。初,棉纺织业形势一路上扬。3月,翟某向3人表示希望能够加入该合伙企业。王某、姚某、崔某三人表示同意,将企业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及面临的形势向翟某作了介绍,并与翟某签订了入伙协议。协议约定:翟某以现金50万元加入合伙企业,入伙后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后,由各种原因,该合伙企业资不抵债,四合伙人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诉讼中,翟某以入伙协议中明确约定自己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为由提出抗辩。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翟某入伙时与原合伙人签订的入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对原来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这一约定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应该予以尊重。第二种意见认为,翟某应对入伙前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新入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后的法律后果 中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是关于新入伙人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一般性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新入伙人在加入合伙企业时,如果不想承担合伙人所承担的某些责任或不愿履行原合伙人应履行的某些义务;或原合伙人在接纳新合伙人时,不同意新合伙人享有原合伙人所享有的某些权利或者新合伙人自愿放弃某些权利时,都能够在入伙协议中作出约定。只要这些约定不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就应当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如果对新入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未在合伙协议中作出与原合伙人不同的约定,在发生纠纷时,就应当认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和履行同等的责任和义务。 二、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 新入伙人对入伙之后合伙企业所发生的债务,应当与其它合伙人一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合伙的基本法理和法律要求。可是,新合伙人对其合伙前合伙企业已经存在的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对此,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相同,大致能够分为两种:一是大陆法系国家大多规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一样承担连带责任。如《意大利民法典》第二千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新加入合伙的合伙人与其它合伙人一起对加入合伙以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责任”;二是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大多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再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问题,笔者认为应正确理解中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协议。”第二款规定:“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很多人由于没有正确认识本条两款规定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引用该条时将两款规定连在一起,容易使人错误地认为新入伙人在入伙时能够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作出排她约定,从而得出入伙协议能够约定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的结论。对于合伙企业法的该条规定,笔者认为,第一款是对新入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后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一般规定,即入伙人入伙后,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同时法律也允许各合伙人以协议的方式对其中的某些事项作出约定,这也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该条第二款是关于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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