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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出口企业该如何应付欧盟反倾销调查.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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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出口企业应付欧盟反倾销调查的策略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周泳我市是民营企业十分活跃的地区,但它现在正成为国外反倾销调查的“重灾区”。面对反倾销,置之不理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积极应诉才有希望保住市场。因此,如何应付国外的反倾销调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已成为民营出口企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本短文结合欧盟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提出一些应对反倾销调查的具体策略问题。策略一、如何聘请律师和选择企业内部应诉人员处理反倾销,主要有两方面的工作,其一是国外的,即熟悉投诉方国家的反倾销法及程序;其二是国内的,即回答问卷,提出抗辩材料。国外部分一般都需要聘请当地擅长处理国际贸易案件,而且对处理中国反倾销案有经验的律师事务所,而反倾销中绝大部分工作是准备答卷和抗辩,这项工作宜由中外律师共同来完成,这样可互为补充,取长补短。决定应诉,选定律师以后,就要在律师的指导下答复调查问卷,调查问卷虽因国不同,因案而异,但一般会用包括公司经营的方方面面,有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销售、财务、储运、收购、税收等内容。因此,仅仅指定公司负责被诉商品经营销售的人员来答复问卷是不够的,应组织相应人员组成企业内部应诉人员,并保证应诉人员的稳定。策略二、MET和IT要求的提出笔者认为,我市民营出口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的重点和成败关键在于提出本企业享受市场经济地位(MarketEconomicTreatment),要求个别待遇(individualtreatment)。欧盟反倾销规则(理事会384/96规则)第1条第2款规定,如果一种产品向欧盟的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的可比价格,该产品就被认为是倾销产品。可比价格是指产品的正常价值(normalvalue)。由于中国被欧盟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于确认“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采取的是“替代国”制度(analoguecountry)。是用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计算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欧盟常见美国等作为中国的替代国。这种制度对确定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具有极大的不合理性,它无视和抹煞了中国出口产品的成本优势,中国国家工资水平低,管理成本以及大多数原材料价格比起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来说也低很多。由此造成一个极不公平的现象,使中国出口产品在欧盟的倾销幅度一般被裁定十分高。而且,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倾销产品,欧盟反倾销一般规则规定其仅就有关出口国作出专门规定。即是说,一个国家一旦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所有从这个国家出口的同类产品就得被征收幅度相同的反倾销税,而不同它们的生产者是谁,它们的生产条件怎么样。这种做法也就抹杀了企业与企业之间存在的生产成本,销售成本的差异。如此一来,对按市场要求来经营民营企业来说是非常不利的,民营企业之因此能够生存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比传统国有企业在生产销售成本,管理成本相对更低。要想突破这种限制,中国企业还是有路可走。因为按照欧盟理事会905/1998号规则,只有中国的出口产品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才能按照它们在国内市场的价格,确定其正常价值。该规则补充的第7款(c)有以下主要规定:(C)生产品必须用书面证据证明其满足了以下条件,方可被认为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经营活动:(1)企业所作出的有关价格,成本和包括例如原材料、技术和劳动力的成本投入、生产、销售和投资的决定是根据市场信息,反映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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