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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举行食品安全法(草案)修订研讨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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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举行食品安全法(草案)修订研讨会来源:法制日报作者:佚名日期:2013年11月25日浏览:126日前,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中国卫生法学会和北京首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联合举办了食品安全法(草案)修订研讨会。与会专家指出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存在一些缺陷,并纷纷建言献策。北京吉利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李秀娟分析认为,此次食品安全法(草案)送审稿中,法条增加最多的就是对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权限职责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明确了该部门的权力。但从另一方面来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所行使的职权略显过大,缺少对行使权力的监督机制。统观全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就有近20条,尽管有2条共12款的法律责任承担,但并没有规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制约平衡监督机制。该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负责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但是没有相应制衡监督机构对其许可行为以及处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容易一手遮天,生产经营者为了能够保障生产经营,***之风会再起,滋生官员***。此外,统观全篇,此次送审稿中的内容已经较为全面,但是法条的布局仍然有不尽合理的地方。主要为第四章的食品生产经营部分,该章节一共有38条,首先对生产经营参与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生产经营许可、职业资格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其次划分不同主体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规定,以及不同范围的食品生产经营须遵守的法律规定两大主线,通过总分的结构全面阐释食品生产经营的规定。但是在修订草案中,总分两部分划分出现杂糅的不合理之处:比如安全评价审查制度、生产经营者的自查制度、强制保险制度等条款穿插在细化规定的条款中,不利于对法条产生系统化的理解,也不便凸显新增的制度的重要程度。专家认为,食品安全法(草案)的可操作性方面还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第119条第2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该新增条款,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岗位的严格限制,对保障食品生产经营有着重要意义。但有关该条款如何执行的问题存在一些难点。如,信息不对称。在信息发达的时代,信息的不完全是存在的,尤其在偏远地区,生产经营者招聘管理人员时,无法印证应聘人员是否有因食品安全犯罪而获刑的经历,这就导致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这一法律规定得不到有效实施,执行存在难度。119条第3款规定,聘用不得从事食品行业的人员从事食品管理工作的,吊销许可证。也就是说发现之后才会吊销许可证。如果一直没有发现该行为,或者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一定的利益存在而不进行查处,吊销许可证很难实现。不能够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仍然从事管理工作,那就意味着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这一法条的可操作性大大降低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深入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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