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产权人、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或者单幢住宅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天线、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车库、平战结合使用的地下防空室)、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凡本市市区范围内,住宅物业的业主、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都须交纳维修资金。 第四条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按照统一交纳、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维修资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无锡市物业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维修资金的归集、核算。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区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做好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相关设施设备,按规定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环卫、公共照明、通信、有线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养护维修的,管理职责和养护方式不变。相关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的,应当支付维修养护费用。 第二章维修资金的筹集 第七条维修资金按以下标准筹集: (一)出售公有住房的,在售房款中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提取。 (二)本办法施行前核准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的标准交纳;本办法施行后核准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交纳,其中购买独立别墅或者住宅小区内独立的非住宅物业的,购房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交纳。 (三)本办法施行后核准销售的设有电梯的商品房,购房人除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交纳维修资金外,还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另行交纳专项用于电梯更新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电梯更新资金);出售设有电梯的公有住房的,在售房款中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另行提取电梯更新资金。 (四)本办法施行前已出售的设有电梯的住房,其电梯更新资金的筹集,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住宅由购房人或者产权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交纳维修资金: (一)集资建造的住房; (二)拆迁安置实行产权调换的住房; (三)农民拆迁安置房; (四)转让时未交纳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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