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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处罚的适用.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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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政法:行政处罚的适用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适用是司法考试行政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有所帮助。精彩链接: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处罚的管辖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处罚的设定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处罚的原则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案件时,无论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何种行政处罚,都应当要求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不是一类行政处罚,而是消除违法状态的一种方法。,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原则,指的是一个行为不能给两次罚款,能否给两次处罚?不一定,一个行为可能给两次处罚,但至少不能都是罚款。“一事”指的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对于不同的几个违法行为,当然可以多次处罚。:(1)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违法的,不予处罚。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包括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致违法的,不予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1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3)属于正当防卫行为的。(4)属于紧急避险行为的。/(5)因意外事故而致违法的。法律敎育网(6)因行政机关的责任而造成违法行为的。(7)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有: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但是,为了防止处罚时疏漏某些具有特殊之处的行政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还作出应该予以处罚的强调性规定。,但它讲的行政处罚和刑法之间的关系。行政违法和犯罪之间,一种情况是程度联系,程度严重点是犯罪,程度轻点是行政违法。这种情况下,构成犯罪被定罪量刑,行政处罚就不需要了。比如说走私,程度比较低是走私行为,程度严重是走私罪,已经构成走私罪对他定罪量刑,走私行为就不用处理了。如果原来以为走私行为,已经进行行政处罚,法院又进行定罪量刑,那么行政处罚部分,必然要折抵过去。但是,有些情况不需要折抵,一个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又违反了刑法,法院对他定罪量刑,行政机关还可以对他进行处理。在一个行为同时构成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并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应当将行政拘留折抵相应刑期,将行政罚款折抵相应的刑罚罚金。关于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适用问题,在具体适用上可视不同情况采用下列三种方法:(1)只由司法机关裁量刑罚处罚。对于给予刑罚处罚就足以达到惩处和预防行政违法、犯罪的目的,就没有必要再由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2)刑罚与行政处罚双重适用。即对行为人除由司法机关予以刑罚处罚外,有关行政机关还应予以行政处罚。因为刑罚与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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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