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解除告知书先生/女士: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您于年月日到重庆市南川区,现已经进行了居家观察14天(年月日至年月日),没有出现发热、咳嗽、气促、乏力、胸闷、腹泻等急性感染症状,现观察期满,予以解除观察。观察对象签字:联系电话:Xxxxxxxxx(盖章)年月日备注:解除观察后若身体仍有不适,请联系我们,联系电话: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医学观察对象保存,一份医学观察责任单位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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