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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三性判断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刘铭
专利复审委员会
E-mail:******@sipo.
两个基本问题
什么是专利?
给予专利保护的原因是什么?
课程内容
第一节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
第二节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
第三节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实用性
第一节新颖性
一、立法宗旨
防止将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批准为专利;
贯彻先申请原则和避免重复授权。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向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二、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28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三、基本概念

专利法第22条第5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为公众所知的含义
技术的实质内容处于能够被公众获得的状态。
公众想要了解即能得知,想要获取即能得到,并不要求公众必须已经得知、或者必须已经获得,也不要求公众中每一个人必须都已经得知。

例如:公共图书馆登记上架的技术书籍。
特定人
公众
非特定人
为公众所知的形式:
时间界限,以申请日为准,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准。
公开方式:出版物公开
使用公开
其它方式公知(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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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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