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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向直接侵权人追偿.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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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向直接侵权人追偿雇主与雇员之间是雇佣关系,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这两者之间有着明显差异。雇主对雇员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雇员在为其工作中受伤,雇主应按照《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雇员对雇佣关系以外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第三人即侵权人享有赔偿请求权,雇主在代位清偿后即享有追偿权。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一方应当为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金,发生工伤后,劳动者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可向直接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劳动者可同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请求权。《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与标准支付费用。 2006年3月28日15时,某驾驶混凝土公司大型货车,沿东营市东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河路路口时,与沿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邵某驾驶混凝土公司轻型货车相撞,致使正在公路旁施工×某受伤、某当场死亡,两车司机某与某均有不同程度受伤,路沿石、树木等财产损失价值为28900元,某经住院治疗造成损失6884元。该事故经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某负事故要责任,某、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某是被告混凝土公司职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某是被告混凝土公司职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朱某是原告职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原告园林公司诉称,被告混凝土公司职工×某驾驶被告公司货车与被告混凝土公司职工×某驾驶混凝土公司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将原告正在施工绿化带处树木、路沿石等损坏,并导致当时正在作业原告公司劳务工某受伤。经鉴定,原告财产损失为28900元,某经住院治疗造成损失6884元。交警部门认定孟某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某对该事故负要责任。某与某侵权行为均是在执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故两被告应当对原告损失及某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混凝土公司辩称,某应当自己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某作为原告单位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原告单位没有为其支付有关劳动保险费用义务,原先也没有追偿权。被告混凝土公司辩称,某所发生医疗费用是与其人身有直接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这部分费用应由某本人主张,原告无权主张。事故发生后,混凝土公司车辆并没有损害原告树木、路沿石等,故混凝土公司不应承担原告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8日15时,某驾驶混凝土公司大型货车,沿东营市东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河路路口时,与沿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某驾驶混凝土公司轻型货车相撞,致使正在公路旁施工×某受伤、某当场死亡,两车司机某与×某均有不同程度受伤,路沿石、树木等财产损失价值为28900元,某经住院治疗造成损失6884元。该事故经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某负事故要责任,某、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某是被告混凝土公司职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某是被告混凝土公司职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某是原告职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东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某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产生赔偿责任应当由其所在公司承担,本案两被告对事故均负有责任,因此两被告应根据事故主责任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某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伤害系工伤,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为原告系依法应当参加社会统筹单位,其应当为×某办理工伤保险。原告未给朱某办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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