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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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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
浙财综〔2012〕45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1年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执收部门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规定,现将《2011年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所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我省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确定的收费标准。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我省范围内执收的资金全额直接上缴中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列入《收费目录》,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1年12月31日之后,设立、取消、停(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确定、调整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四、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按照《收费目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征收,对国家和省规定取消或停(免)征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取。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执收部门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五、各地、各部门应在《收费目录》公布的范围内,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或本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切实加强收费公示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2011年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2012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11年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
收费项目编码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101
01
外办
01
护照费
财综〔2012〕47号。价费字〔1992〕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
01
护照
200元/本
浙价费〔2012〕187号
02
护照加急
申请护照者要求加急办理的,在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护照的,每本加收40元加急费;在第2个工作日内取护照的,每本加收25元加急费。
浙价费〔2012〕187号
03
领事认证费
财综〔2012〕47号,计价格〔1999〕466号
01
商业文件认证费
100元/份
02
民事类证书
50元/证
03
认证加急费
50元/证(份)
04
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及签注费
财综〔2004〕14号
01
《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2年有效期)
每证45元
02
前往香港或澳门一次有效签注
每件20元
03
前往香港或澳门一年内多次有效签注
每件100元
02
物价
01
行政事业收费年审费
详见文件
〔1993〕财综70号,浙价费〔1993〕21号
年审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不得收费
03
教育
01
幼儿园保教费
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发改价格〔2011〕3207号,浙价费〔2005〕204号
02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城市)
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浙教计〔2006〕124号,浙教计〔2007〕72号,浙教计〔2010〕15号
03
普通高中学费
01
学费
由各设区市教育、价格、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省备案。
财综〔2012〕47号,教财〔2003〕4号,浙价费〔1999〕119号,浙价费〔2003〕43号,浙教计〔2007〕72号
02
择校费
各地择校费的具体标准及中途转学退费等规定由各市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按照“三限”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从2009年秋季新生入学起,对一次性收取的择校费标准高于3万元的,一律降低到3万元以内;低于3万元的不得提高。
财综〔2012〕47号,教财〔2003〕4号,浙价费〔2003〕43号,浙价费〔2004〕139号,浙教计〔2006〕124号,浙教计〔2007〕72号,浙价费〔2009〕161号,浙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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