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第节
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
附释哲学所研究的是理念,从而它不是研究通常所称的单纯的概念。
相反地,哲学应该指出概念的片面性和非真理性,同时指出,只有概念(不
是平常听到那种称做概念的、其实只是抽象理智规定的东西)才具有现实性,
并从而使自己现实化。除了概念本身所设定的这种现实性以外,其他一切东
西都是暂时的定在、外在的偶然性、私见、缺乏本质的现象、谬妄、欺骗、
等等不一。概念在它现实化过程中所采取的形态,在对概念本身的认识上是
必需的,这种形态是理念的又一个本质的环节,它同单单作为概念而存在的
形式是有区别的。
补充(理念)概念和它的实存是两个方面,象灵魂和肉体那样,有区
别而又合一的。灵魂与肉体属于同一个生命,但也可以说,两者是各别存在
着的。没有肉体的灵魂不是活的东西,倒过来说也是一样。所以概念的定在
就是概念的肉体,并且跟肉体一样听命于创造它的那个灵魂。萌芽虽然还不
是树本身,但在自身中已有着树,并且包含着树的全部力量。树完全符合于
萌芽的简单形象。如果肉体不符合于灵魂,它就是一种可怜的东西。定在与
概念、肉体与灵魂的统一便是理念。理念不仅仅是和谐,而且是它们彻底的
相互渗透。如果不是某种式样的理念,任何东西都不能生存。法的理念是自
由,为了得到真正的理解,必须在法的概念及其定在中来认识法。
第节
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因此,它必须根据概念来发展理念——理念是
任何一门学问的理性,——或者这样说也是一样,必须观察事物本身所固有
的内在发展。作为科学的一个部门,它具有一定的出发点,这个出发点就是
先前的成果和真理,正是这先前的东西构成对出发点的所谓证明。所以,法
的概念就其生成来说是属于法学范围之外的,它的演绎在这里被预先假定
着,而且它应该作为已知的东西而予以接受。
补充按照形式的、非哲学的科学方法,首先一件事就是寻求和要求定
义,这至少是为了要保持科学的外观的缘故。
但是实定法学至少不大注重这点,因为它的主要任务是指出什么是合法
的,就是说,什么是特殊的法律规定。因此,有过这样的警语:
在市民法中一切定义都是危险
的。事实上,法的规定愈是前后不一致和自相矛盾,在这种法中下定义就愈
缺少可能,因为定义应该包含一般的规定,但这么一来,就会把矛盾着的东
西,在这里就是不法的东西,赤裸裸地显露出来。例如,罗马法就不可能对
人下定义,因为奴隶并不包括在人之内,奴隶等级的存在实已破坏了人的概
念。对所有权和所有者下定义,在许多情形下也同样是危险的。
不过定义大多从语源演绎而来,特别是从特殊事件中抽象出来,所以是
以人们的感情和观念为基础的。于是定义的正确与否就看它是否与现存各种
观念相符合而定。采用这种方法,就会忽略科学上唯一本质的东西,即在内
容方面忽略事物本身(这里是法)的相对必然性,在形式方面忽略概念的本
性。可是在哲学的认识中,概念的必然性是主要的东西;生成运动的过程,
作为成果来说,是概念的证明和演绎。这样,由于它的内容本身是必然的,
所以第二步就是要在观念和语言中寻找与这种内容相符合的东西。但是,在
它的真理中的和在观念中的这种概念本身不仅可能互有区别,而且在形式和
形态上也必然各有不同。不过,如果观念在它的内容上倒也不是谬误的话,
那末概念可被指陈为包含于观念中,而且按其本质是现存于观念中的。这就
是说,观念可被提高到概念的形式。可是由于观念远不是概念(其本身是必
然的和真实的)的尺度和标准,所以它毋宁应从概念中去吸取其真理性,并
依据概念来调整自己和认识自己。但是,虽然一方面上述那种认识方法,连
同定义、推理、论证等烦琐形式多少已经消失了,可是另一方面取而代之的
别种方法,却是一种恶劣的代替品,那就是直接把一般理念,连同法的理念
及其更详细规定,作为意识的事实①来掌握和主张,并把自然的或被昂扬起来
的感情、自己的胸臆和灵感变成法的渊源。如果说,这是一切方法中最方便
的,那末它同时也是最不合乎哲学的,——这种不仅与认识而且也与行动直
接相关的②观点的其他方面姑不具论。如果说,第一种诚然是形式的方法,但
在定义中仍然要求概念的形式,而在证明中要求认识的必然性的形式,那末,
直接意识和感情的手法却把知识的主观性、偶然性和任性提升为原则。
至于哲学的科学处理方法究竟是怎样的,哲学的逻辑学已加阐明,而且
是这里的前提。
补充(哲学的开端)哲学形成为一个圆圈:它有一个最初的、直接的东
西,因为它总得有一个开端,即一个未得到证明的东西,而且也不是什么成
果。但是哲学的起点只是相对地直接的,因为这个起点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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