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类】法哲学原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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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导论
第节
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
附释哲学所研究的是理念,从而它不是研究通常所称的单纯的概念。
相反地,哲学应该指出概念的片面性和非真理性,同时指出,只有概念(不
是平常听到那种称做概念的、其实只是抽象理智规定的东西)才具有现实性,
并从而使自己现实化。除了概念本身所设定的这种现实性以外,其他一切东
西都是暂时的定在、外在的偶然性、私见、缺乏本质的现象、谬妄、欺骗、
等等不一。概念在它现实化过程中所采取的形态,在对概念本身的认识上是
必需的,这种形态是理念的又一个本质的环节,它同单单作为概念而存在的
形式是有区别的。
补充(理念)概念和它的实存是两个方面,象灵魂和肉体那样,有区
别而又合一的。灵魂与肉体属于同一个生命,但也可以说,两者是各别存在
着的。没有肉体的灵魂不是活的东西,倒过来说也是一样。所以概念的定在
就是概念的肉体,并且跟肉体一样听命于创造它的那个灵魂。萌芽虽然还不
是树本身,但在自身中已有着树,并且包含着树的全部力量。树完全符合于
萌芽的简单形象。如果肉体不符合于灵魂,它就是一种可怜的东西。定在与
概念、肉体与灵魂的统一便是理念。理念不仅仅是和谐,而且是它们彻底的
相互渗透。如果不是某种式样的理念,任何东西都不能生存。法的理念是自
由,为了得到真正的理解,必须在法的概念及其定在中来认识法。
第节
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因此,它必须根据概念来发展理念——理念是
任何一门学问的理性,——或者这样说也是一样,必须观察事物本身所固有
的内在发展。作为科学的一个部门,它具有一定的出发点,这个出发点就是
先前的成果和真理,正是这先前的东西构成对出发点的所谓证明。所以,法
的概念就其生成来说是属于法学范围之外的,它的演绎在这里被预先假定
着,而且它应该作为已知的东西而予以接受。
补充按照形式的、非哲学的科学方法,首先一件事就是寻求和要求定
义,这至少是为了要保持科学的外观的缘故。
但是实定法学至少不大注重这点,因为它的主要任务是指出什么是合法
的,就是说,什么是特殊的法律规定。因此,有过这样的警语:
在市民法中一切定义都是危险
的。事实上,法的规定愈是前后不一致和自相矛盾,在这种法中下定义就愈
缺少可能,因为定义应该包含一般的规定,但这么一来,就会把矛盾着的东
西,在这里就是不法的东西,赤裸裸地显露出来。例如,罗马法就不可能对
人下定义,因为奴隶并不包括在人之内,奴隶等级的存在实已破坏了人的概
念。对所有权和所有者下定义,在许多情形下也同样是危险的。
不过定义大多从语源演绎而来,特别是从特殊事件中抽象出来,所以是
以人们的感情和观念为基础的。于是定义的正确与否就看它是否与现存各种
观念相符合而定。采用这种方法,就会忽略科学上唯一本质的东西,即在内
容方面忽略事物本身(这里是法)的相对必然性,在形式方面忽略概念的本
性。可是在哲学的认识中,概念的必然性是主要的东西;生成运动的过程,
作为成果来说,是概念的证明和演绎。这样,由于它的内容本身是必然的,
所以第二步就是要在观念和语言中寻找与这种内容相符合的东西。但是,在
它的真理中的和在观念中的这种概念本身不仅可能互有区别,而且在形式和
形态上也必然各有不同。不过,如果观念在它的内容上倒也不是谬误的话,
那末概念可被指陈为包含于观念中,而且按其本质是现存于观念中的。这就
是说,观念可被提高到概念的形式。可是由于观念远不是概念(其本身是必
然的和真实的)的尺度和标准,所以它毋宁应从概念中去吸取其真理性,并
依据概念来调整自己和认识自己。但是,虽然一方面上述那种认识方法,连
同定义、推理、论证等烦琐形式多少已经消失了,可是另一方面取而代之的
别种方法,却是一种恶劣的代替品,那就是直接把一般理念,连同法的理念
及其更详细规定,作为意识的事实①来掌握和主张,并把自然的或被昂扬起来
的感情、自己的胸臆和灵感变成法的渊源。如果说,这是一切方法中最方便
的,那末它同时也是最不合乎哲学的,——这种不仅与认识而且也与行动直
接相关的②观点的其他方面姑不具论。如果说,第一种诚然是形式的方法,但
在定义中仍然要求概念的形式,而在证明中要求认识的必然性的形式,那末,
直接意识和感情的手法却把知识的主观性、偶然性和任性提升为原则。
至于哲学的科学处理方法究竟是怎样的,哲学的逻辑学已加阐明,而且
是这里的前提。
补充(哲学的开端)哲学形成为一个圆圈:它有一个最初的、直接的东
西,因为它总得有一个开端,即一个未得到证明的东西,而且也不是什么成
果。但是哲学的起点只是相对地直接的,因为这个起点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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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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