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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离婚-课件(PPT讲稿).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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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终止一、夫妻一方死亡、宣告死亡婚姻关系终止。二、离婚引起婚姻关系终止 2011 年公布的全国民政事业统计数据显示, 今年一季度,我国 万对夫妻劳燕分飞,办理了离婚手续,较去年同期增长 % ,平均每天有 5000 多个家庭解体。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依离婚程序分: 行政离婚和诉讼离婚依解决方式分: 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一、离婚有以下特征第一、从主体看,离婚是夫妻双方的行为; 第二、从时间看,必须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第三、从程序看,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条件。第四、从条件看,必须以合法婚姻关系为前提。第五、从内容看,它有一系列法律后果。二、离婚制度的沿革(一)历史上的几种离婚制度从人类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在几千年的演变中,基本上有两大立法主义。 1、禁止离婚主义即禁止一切离婚的主张。它是一种宗教婚姻制度,产生于基督教,盛行于中世纪,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认为婚姻是神的意志,不能违背; 允许离婚,就等于允许***乱,不符合道德; 子女是婚姻的自然结果,离婚必然影响子女的利益, 所以不允许离婚。 2、许可离婚主义 即允许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婚的主张。一方要求离婚,叫单意离婚;双方离婚,叫协议离婚。认为婚姻是契约,允许自由缔结,也应允许离异;夫妻是共同生活伴侣,应以敬爱为本,如夫妻情义消失,关系无法维持,应允许离婚。 许可离婚主义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大致经历三个阶段: (1)专权离婚主义,即允许男子单方面离婚。我国古代的“七出”(休妻)制度就是专权离婚主义的典型。(2)限制离婚主义,只允许离婚,但要有一定的限制, 即具体规定允许离婚的各种理由。(3)自由离婚主义,依照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志而离婚的主张。认为既然婚姻契约,当然可以自由离婚。(二)我国离婚制度的发展历程 1、古代离婚(1)出妻制度汉朝儒者在阐发古礼时,根据当时需要规定了“七出之条”、“三不去”的条文;唐朝将“七出之条”、“三不去”列入律法;宋元明清以来的离婚律令,基本沿袭唐律。“七出”的规定,都与家族有关:其一,不顺父母是逆德的行为;其二,无子则无法承宗庙;其三, ***乱造成血统混杂;其四,嫉妒则会结怨增仇; 其五,多言使家族失和;其六,有恶疾则不能奉祭祀;其七,盗窃是不义行为。“三不去”是:其一,没有娘家可归的不能去;其二,与丈夫共守过父母三年丧的不能去; 其三,曾跟丈夫共过患难而后富贵的不能去。由于古时候十分重视社会关系的稳定,离异总不被提倡,所以离婚率是很低的。(2)义绝制度: 夫妻间及与相互亲属间的殴打、谩骂、杀害、通奸的行为。(3)和离制度: 允许夫妻通过协议离异的法律制度。(4)呈诉离婚制度: 由官府判决离婚。 2、新中国离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就非常重视婚姻立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区、抗日根据地、解放区颁布的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性文件,对离婚原因作了或概括、或列举、或例示的规定。 1980 年婚姻法使离婚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首先,确立了感情破裂原则,但在立法形式上仍属概括性的规定。 2001 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离婚条件上仍采取感情破裂原则,但在立法形式上表现为例示主义的作法,使得法律条款更具有可操作性。我国离婚的两个原则一、保障离婚自由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或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 应依法准予离婚。二、反对轻率离婚离婚——夫妻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引起法律后果,对家庭和社会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所以不能滥用离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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