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乡会章程 青岛市康城同乡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三章会员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同乡会全称为“青岛康城同乡会”,英文名称为qingdaokangchengassociation,缩写为qka。 第二条本同乡会由大朱毛籍人士在青岛投资、生活、居住、学****工作的个人及企业自愿结成的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同乡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乡情、资源共享、团结互助、共谋发展;加强在青大朱毛籍人士联系与沟通,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互通信息,互相帮助,促进合作,加速发展;发挥本同乡会的优势和作用,为构建和谐青岛、促进青大两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同乡会接受青岛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同乡会的会址设在青岛。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同乡会的业务范围 根据会员和政府部门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召开年会、定期和不定期的研讨会以及其他学术讨论会,组织会员开展关于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的交流; 通过同乡会与政府部门、企业界及学术界建立的工作网络,为企业的发展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寻找各种发展渠道,创造良好发展机遇,增进会员之间联系和合作,沟通信息,共同发展; 围绕同乡会宗旨,独立或合作开展会议展览、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经济评估、电子商务、考察活动等各类活动,为促进企业与产业的共同发展服务。广泛联系大朱毛籍人士加强信息交流,介绍投资导向,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促进全方位合作,为青大两地经济发展牵线搭桥; 为会员一般的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提供协调服务; 创办网站和会刊,加强对同乡会和会员单位的宣传; 加强与国内外兄弟商会、协会的交流与联系; 评选表彰先进会员;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同乡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同乡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大朱毛籍在青岛注册并合法经营的企业,以及在青岛生活、居住、学****工作的个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同乡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同乡会的活动; 获得本同乡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同乡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同乡会的决议; 维护本同乡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同乡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同乡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同乡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同乡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同乡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青岛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同乡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领导本联谊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同乡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 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同乡会会长、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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