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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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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 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等规定和要求,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 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 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应将本单位下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审核,并于每年 11月1 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备案后实施。第六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应于每年 11月 20 日对各单位上报培训计划予以审核, 同意开展的, 出具备案意见书。第七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班次及调整培训预算的, 应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六)交通费是指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用支出。(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住宿费 100 、伙食费 80 、场地费和讲课费 70、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50 ,合计 30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 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 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 超过 15 天的培训, 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 80% 控制;超过 30 天的培训, 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 70% 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 1 天。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原则上不低于 3小时)一般不超过 3000 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原则上不低于 3小时)最高不超过 200 0 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原则上不低于 3小时)最高不超过 100 0 元; (四)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原则上不低于 3小时)最高不超过 800 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第四章培训组织第十一条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下训一级,不得下延至乡镇及以下。第十二条市直机关开展培训,应当尽量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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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