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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docx.docx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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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7号发布地区:中国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 2012-6-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 号) 的相关规定, 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 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 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 按照主营项目( 业务) 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若主营项目( 业务) 发生变化, 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 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三、本公告自 2012 年1月1 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日期】: 2012 年 07 月 13 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若干省市国税局反映,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中有若干问题不好把握,需要税务总局进一步研究明确。一是从事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如果可以的话,对于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其取得的股票转让收入是按全额核定还是差额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就是对上述两个问题的解答。关于第一个问题。《公告》明确: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考虑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的企业一般都有专门的财务、投资专家团队,具备建账核算的能力和优势,而且股权(股票)的交易痕迹较为明显,比较容易核算清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导向,应该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当然,这条规定主要是不允许对企业整体所得事先核定,对于企业出现《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仍然可以依法对其某项所得实行事后核定。关于第二个问题。《公告》明确: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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