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审批事项审批( 8 项) 1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 、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 、核发《工程项目竣工档案合格证》 7 、核发《民用建筑规划许可证》 8 、核发《房屋变更使用性质批准书》 1 、事项名称: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07 年 10月 28 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 74 号发布, 2008 年1月1 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 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办理时限: 15 个工作日申办材料:(1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书; (2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3 )现状地形图; (4 )土地证明文件; (5 )其他必要材料及图文等。办理程序: 规划股受理→现场踏察→规划股初审→主管主任审核→集体会审→发意见书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办理地址: 规划办规划股联系电话: 7023228 2 、事项名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07 年 10月 28 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 74 号发布, 2008 年1月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七: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 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 15 个工作日申办材料:(1 )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2 )修详规划总平面图; (3 )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书; (4 )计划部门的立项文件; (5 )其他必要材料及图文等。 2 办理程序: 规划股受理→相关股初审→主管主任审核→集体会审→发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办理地址: 规划办规划股联系电话: 7023228 3 、事项名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07 年 10月 28 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 74 号发布, 2008 年1月1 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 15 个工作日申办材料: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 经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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