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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论物权的效力的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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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论物权效力钱明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物权/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内容提要: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物权利,具有排他性与绝对性。本文对物权优先效力与物上请求权及其行使方式,以及我国民法通则物上请求权等问题进行剖析。一、物权效力基本依据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物权利,具有排他性与绝对性(亦称对世性)。基于物权这种特性,物权具有优先效力与物上请求权。由于物权人有权直接支配其标物,他可以依自己意思对物进行使用、收益或处分,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以实现其权利。因而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可以排斥其他效力较自己为弱权利,即:同一标物上不能有内容不相容同种类或不同种类物权并存;同一标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成立物权有优先于后成立物权效力;而且,同一标物上有物权存在并同时是债权之给付标物时,物权当然具有优先于债权效力。可见,物权优先效力是直接因物权排他性而产生法律效力。在这一点上物权不同于债权,债权人在债务人未为给付前,既不能实现其权利,也不能对应为给付标物进行支配。所以在同一标物上,可以有内容相同或不相同、并不论其内容相容还是不相容债权存在,而且这些债权不论其内容差异还是成立之先后其地位是平等。同时,由于物权人有权直接支配其标物,在其支配范围内,任何人均不得予以干涉。物权人可以要求其他任何不特定人都尊重其对标物支配状态。换句话说,物权人之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物权人对其标物支配状态义务。因而物权具有绝对性,亦称对世性。在任何人侵害物权时,物权人都可以对之主张返还原物、排除妨害等请求权,即物上请求权,以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物支配状态。可见,物上请求权是直接基于物权绝对性而产生法律效力。在这一点上物权不同于债权。债权系相对权、对人权,它以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履行债务)为内容。债权人仅为债务人享有权利,债务人以外第三人对债权人不负任何义务。因此,债权之受侵害,是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造成,债权人仅能对债务人请求履行或请求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法律责任承担,一般不能直接对债务人之外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当然,债权作为民事权利,法律也应当给予同等保护,即债权人、债务人之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请求权也应当予以尊重,负有不得侵犯债权义务。“债权,依最近多数说之见解,均认为得为侵权行为之客体,债权受不法侵害时,亦得依侵权行为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注: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台湾1990年版,第30页。)但是,物权物上请求权与债权作为民事权利受法律一般保护性质是不同。首先,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他人民事权利义务,这是民事权利一般属性。与该项义务相适应法律制度乃是侵权行为制度。物权与债权都是侵权行为制度所保护客体,在这一层意义上,两者地位相同。但是,物上请求权注重是物权人与其义务人间关系,即物权人对其标物支配状态维持与恢复,它直接依据是物权而不是法律上对民事权利一般保护。因而,它不能包括于侵权行为制度之中,而是依存于物权独立请求权;其次,物权为对物直接支配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性,对第三人利益影响甚大,因而其存在与变动,物权法上有相应制度予以公示,从而具有相应外在表现形式。因此,法律在侵权行为制度之外,更赋予其物上请求权之效力,使物权人得依此请求权排除任何人对于其物之干涉。而债权则是特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其内容是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因而债权存在及变动无外在表现形式,他人无由从外部加以认识。故债权行使与保护是特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履行及其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律责任问题,不发生物上请求权。而且即使债权之作为侵权行为制度所保护客体,也仅只是作为债务不履行制度一种例外、补充救济手段;再者,就物权物上请求权与债权不受任何第三人侵犯性质而言,在其针对任何第三人侵害权利行为特征上,两者是一致。但物上请求权是物权本身效力,它在有任何干涉物权人对其标物支配状态时当然、随时发生。至于债权受到债务人之外第三人侵害,例如第三人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是故意以损害在先买受人利益为目,在先买受人可以对该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这是属于侵权行为问题。在其责任成立上,不仅要有妨害债权行为,理论上还认为其构成不仅过错程度应非常严重,而且从动机、手段上看还应是违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因此,第三人行为是否是对债权侵害,在构成上有特殊要求,不似物权只要有侵害发生,即当然发生物上请求权。在物权法理论上一般认为物权效力即指其优先效力与物上请求权。但有学者认为除此之外还有追及效力(或称之为追及权),(注:王去非:《民法物权论》,上海法学编译社1932年版,第5页。)即认为物权标物,不论辗转归于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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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