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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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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暂行)(2013年7月1日通过)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大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促进大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章社团性质和宗旨第一条大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校学生依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第二条社团活动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才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新形势下有效凝聚青年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织动员方式,是以班级、年级、学生会、研究生会等为主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补充。第三条社团的宗旨:坚持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结合青年学生特点和成才需求,以推动青年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开展思想性、知识性和趣味性的活动,丰富大学生文化生活,陶冶高尚情操、拓宽视野,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第五条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第三章社团成员及组织机构第六条社团的所有成员应是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一人同时参加的社团数量最多不超过3个。外籍学生、长期正式留学生、就读MBA/MPA的学生加入社团需到所在院(系)开具在校生证明,由班主任、辅导员或导师签字同意,再由该院(系)团委(团总支)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外籍学生、长期正式留学生还需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同意、备案。第七条社团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社团章程,执行社团的决议和决定。(二)就社团管理、社团活动等向社团负责人提出建议或意见。(三)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四)积极参加活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的规章制度。第八条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社团有关会议,接受社团的教育和培训。(二)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三)知晓社团事务,民主参与社团管理。(四)向主管部门反映本社团的实际情况。.(五)自愿参加或退出社团。第九条社团负责人和骨干成员(含社团正、副负责人、社团团支书、各部部长或及其相应职位人员)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第十条共青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受学校党委委托,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支持下,承担对大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团在业务上必须接受归口单位或指导老师的指导。各院(系)团委(团总支)也应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青年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第十一条社团可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受共青团大学生社团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学生社团总支”)的领导和指导。社团中团员应参加所在院(系)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活动。第十二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合会”)是由正式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在平等的基础上组成的联合体。社团联合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接受校团委的指导,是各社团与校团委联系的纽带。其主要职能是:规划社团发展与建设,监督社团行为,促进社团交流,协助校团委对社团进行管理。社团应接受社团联合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社团联合会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第十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校内所有在社团联合会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所有社团必须经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并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者即为非法社团。学校禁止非法社团开展活动。第十五条社团会员大会是该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一次大会,商讨重大事宜。第十六条各社团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置组织机构,具体设置情况和重大变更应报社团联合会备案。组织机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设负责人正职1名、副职1~3名。(二)社团职能部门的设置应充分结合社团的性质、宗旨和特点。(三)50人以下的社团可至多设置6个职能部门、50人~100人的社团可至多设置8个职能部门、100人以上的社团可至多设置10个职能部门。(四)社团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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