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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4119号.doc.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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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 2003 年 10 月起, 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下简称其他抵扣凭证) 已经实现了“人工采集、网络传输、电脑比对”。但是, 目前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率偏低、异常率偏高, 在稽核比对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存在一些问题。目前, 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中发现属于比对不符、缺联、作废、失控的由稽查部门负责协查, 其他抵扣凭证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的有关审核检查问题总局尚未明确。为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管理, 并保证各级稽查部门能够集中精力查处大案要案, 按照全国征管工作会议精神, 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票的审核检查制度及其工作分工进行调整和明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造成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类型问题造成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类型:一类是技术性错误,如录入错误、已申报但漏采集、漏传递、错报为失控或作废发票等;二类是涉及发票的一般性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但不需要立案查处;三类是涉嫌偷骗税,需要立案查处。二、关于管理部门的确认问题管理部门是指管户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及负责税源管理的内设机构( 含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入库地国税机关所属计统部门,下同)。三、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分工问题(一)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的职责划分 1. 管理部门负责对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审核检查。管理部门对属于第一、二类问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时可下户检查, 并可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管理部门负责将属于第三类问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列《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见附件)经主管领导签字后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2. 稽查部门负责对管理部门移送的属于第三类问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立案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立案查处,并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的传递 1. 总局、省局以及地市级国税稽查部门通过现有协查网络将需要审核检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到开票方所在地稽查部门,稽查部门负责接收并移交同级或对应的管理部门。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下同)、地(市, 下同)、县(区, 下同) 税务机关局领导确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审核检查结果的汇总工作。 2. 管理部门将审核检查后认为需跨省、地、县( 简称异地, 下同) 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交本地同级或对应国税局所属稽查部门, 按现行有关协查规定形成内部生成数据, 由稽查部门发起协查。(三)反馈审核检查结果 1. 稽查部门要将管理部门移送的第三类和异地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反馈管理部门, 管理部门将所有一、二、三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结果送局领导确定的业务部门进行汇总。稽查部门和管理部门报送审核检查结果的时间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2. 稽查部门要将管理部门移送的第三类案件单独登记台账,并在结案后上报总局稽查局。(四)审核检查情况的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负责汇总的业务部门于每月 14 日前上报总局上月增值税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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