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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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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食罚〔2019〕28号当事人:魏成(龙川县老隆镇鑫鲜汇百货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41622MA51CUGJ18住所(住址):龙川县老隆镇东风西路楼下80号【隆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魏成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41622198102110316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龙川县老隆镇居民新村居委会东风西路38号2019年5月20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你店抽检食品,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澄海酸菜(生产商:汕头市龙湖区外砂粤丰副食品厂,生产日期:2019-03-13,规格:250克)的检验结果不合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有《检验报告》一份(报告编号为:2019-P-0316)。我局于2019年6月21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你店,并对你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在你店货架发现有澄海酸菜(生产商:汕头市龙湖区外砂粤丰副食品厂,生产日期:2019-03-13,规格:250克)3包在摆卖。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澄海酸菜进行了扣押。2019年6月20日,我局决定对你店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6月24日,我局依法对你店负责人魏成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该批次澄海酸菜是你店于2019年6月18日从惠州市惠城区家家贸易商行购进,购进了1箱,共30包,购进价格为53元/箱,提供有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证照材料。你店销售了27包该批次澄海酸菜(其中被抽检的数量为8包),。你店涉案货值为7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龙川县老隆镇鑫鲜汇百货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证明你店具备经营食品活动资质。2、惠州市惠城区家家贸易商行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购进票据的复印件,证明你店已履行进货查验并向供货商索取相关凭证及资质证照等制度。3、河源市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19-P-0316)证明该批次澄海酸菜(生产日期:2019-03-13)不合格。你店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构成了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你店涉案货值较少,我局决定对你店减轻处罚。我局于2019年7月2日向你店下发了龙市监食罚告〔2019〕28号《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你店对处罚结果无异议,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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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