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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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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来源于料下载网试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试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o量刑建议作为公诉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两***系国家检察官普遍享有的权利 o刑事公诉实行量刑建议,是强化刑事公诉法律监督属性的要求 o推行量刑建议,也是强化审判监督之必然所谓量刑建议权,也称为检察机关的求刑权。就是检察机关不仅要指控犯罪,而且要向法庭提出依法应对被告人适用何种确定的刑种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幅度的建议。在英美法系中,由于存在着辩诉交易制度,因此,检察机关有求刑权。我国由于没有建立辩诉交易制度,所以,也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求刑权。这一问题在理论界也存在争议:有人认为该制度符合我国司法改革方向的;有人认为此项制度的实验缺乏法律依据,侵犯了法官自由裁量权。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按照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依据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对其应当受到的刑事处罚向法院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笔者认为,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有必要全面推行量刑建议。一、国外相关问题的司法实践党的十六报告关于建设和体制改革一章中指出: "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制度的模式".司法改革是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司法改革中诉讼程序的完善同样可借鉴人类诉讼程序发展中的有益成果。同时,有比较才有鉴别。在探讨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时,有必要了解国外的相关司法实践。在英美法系,总的看来,量刑是法官专有的权力。但在美国有些例外,即美国检察官有判刑建议权,基于辩诉交易的需要,检察官可以在审判中建议作从轻量刑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所谓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在对抗式审判开始前, 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所进行的协商和交易。辩诉有两种方式,一是控罪交易,一种是判刑交易。其中判刑交易是指检察官可以向法官提出有关对答辩有罪的被告人适用较低幅度刑罚的具体建议。检察官尽管没有量刑权,但法官对他的量刑建议一般都会接受的。在大陆法系,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较为普通。如德国,处罚令程序这一简易审判程序中检察机关有量刑建议权。《德国刑事诉讼法》第 407 条规定了处罚令程序, "在系属刑事法官、陪审法庭审理的程序中,对于轻罪,依检察院书面申请,法官、陪审法庭可以不经审判以书面处罚令确定对行为的法律处分。申请应当写明要求判处的法律处分。在处罚令程序中,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就是提起了公诉。如日本,检察官出庭公诉中有论告和求刑。论告,是指法庭证据调查终结后,检察官必须就本案事实及适用法律问题,总结性地陈述控方的意见。论告分事实论告和法律论告两类,前者就犯罪与否的事实,依照已取得并质证的证据,阐明公诉人的立场与意见;后者则是公诉人在阐明事实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提出公诉机关关于如何适用法律制裁或处理被告人的看法或观点。求刑,指建议量刑,是论告的结论。检察官求刑的范围,不仅包括主刑,同时也包括附加刑。如俄罗斯,刑诉法典第 284 条也规定: "检察长在法庭上支持国家公诉——应对被告人适用刑法和刑罚措施向法庭提出意见。" 以上,我们不难看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特别是在简易审判程序中。二、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基础(一)合宪性与合法性理论关于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公诉案件中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法律依据问题,有人认为法律对此是没有授权的,原因是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检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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