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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审批操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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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2]742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从车辆购置税中安排的专项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资金。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2]742号)第六条:符合补贴规定的老旧汽车车主凭据《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当地(市、州)经贸管理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各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补贴的车辆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发给车主《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扩权强县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7号)精神,市商务局将“老旧汽车更新资金补贴审批”直接下放至县商务主管部门,由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县财
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本县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资金补贴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每年发布的《关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的通知》而异。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如下:
(一)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6年以上(含6年)且不到15年,()、,并于当年更新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1000元人民币。
(二)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6米(含6米)或者乘坐人数大于20人(含20人),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1000元人民币。
(三)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汽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在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更新车辆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证申请补贴资金。申请农村客运车辆报废更新补贴的车主,还需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等凭证。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老旧汽车车主。
六、申请材料
(一)《201 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者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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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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