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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娟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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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种子案——李慧娟事件再调查一年前,因在判决书中“自然无效”的表述,被地方人大定性为涉嫌“违法审查”,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年轻的女法官李慧娟面临被撤职的命运。五一黄金周后的第一天,李慧娟如常回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班。李慧娟事件似乎轻轻划上了一个句号。然而事件所涉及到的不仅仅是一个法官的命运问题, 更折射出建设法治中国的许多新老问题。法官面对法律冲突的抉择时怎么办, 人民法院是否应享有有限司法审查权? 李慧娟事件再调查第一次听说李慧娟是在去年 11月, 当时清华大学法学院邀请记者参加一场关于“法院与司法审查”的研讨会, 此成为记者关注此起也被称为“河南种子案”的开始, 然后就陆陆续续知道,李慧娟事件成为了各大媒体的焦点,并成为“ 2003 年末最热点法治事件”。第一次正式与李慧娟接触, 已是在今年 5月8日。今年 1 月初, 因为身体原因, 李慧娟休假回到北京。4 月初, 洛阳中院打来电话催促她尽快回来上班。所以五一黄金周刚过, 她就乘坐火车回洛阳。返豫前,记者与李慧娟约定了采访的时间。李慧娟,女, 刑法学硕士,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就是外表文静柔弱的她, 在去年 5月 27 号对一宗代繁种子纠纷的案件进行审理的判决书说――“《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 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自然无效……”, 此判决一出,开始在河南、继而在全国引发轩然大波。惹“祸”的判决事情的起因是一宗代繁种子纠纷的“小”官司, 李慧娟是此案的审判长。一份认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与《种子法》冲突而“自然无效”的判决, 为这位年轻的女法官带来了意想不到的结果。 2003 年5月 27日,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种子赔偿纠纷案时, 遭遇法律冲突问题。在庭审中,就赔偿损失的计算办法原、被告争议激烈,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 被告则要求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面对摆在眼前的法律抵触问题,承办该案的女法官李慧娟在院审委会的同意下, 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并在判决书中做了“《种子法》实施后, 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 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的表述。这一表述激起河南省人大的强烈反响, 河南省人大认为这样的表述“其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严重违法行为。” 10月 18日,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 要求河南省高院对洛阳市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洛阳市中院党组根据要求作出决定, 撤销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赵广云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 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该决定只是尚未履行提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的法定程序。“李慧娟事件”由此拉开序幕。而由于事件在舆论和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的关注下逐渐发生戏剧性的转折和趋向明朗化, 提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的法定程序就一直没有进行。李慧娟也一直没有收到法院送达的任何书面处理意见。 4 月初,院里电告她如果身体允许,希望她尽快回来上班。置身繁华的北京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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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