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WTO?从GATT到WTOWTO的运行机制WTO的基本法律原则第一章世界贸易组织概述第三节WTO的基本法律原则WTO的基本法律原则有哪些?其特点是什么?互惠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逐步削减关税原则一取消数量限制原则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磋商调解原则互惠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逐步削减关税原则一般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MFN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贸易一体化的柱石,是GATT/WTO法律制度的基础,是贯穿于WTO多边贸易各个领域的总的指导思想。最惠国原则是各国接受的一种“君子协定”,即不同经济制度或奉行不同经济贸易政策的各国,彼此相约:共同遵守市场机制,公平竞争,机会均等,把对国际市场的人为干扰或扭曲减至大家都可接受的最低限度。——此为最惠国原则真谛所在。一、历史萌芽:11世纪,单方面的商人特许权利和管辖优惠。15世纪,出现双边条约的规定(大多属于强国迫使弱国单方面给予——片面最惠国待遇)18世纪后,国际贸易规模日益扩大,出现1713年英法乌特勒支通商条约,之后19世纪的双边“友好通商与航运条约”——“有条件的最惠国条款”。19世纪中期,最惠国待遇才发生了质的飞跃:1860年英法两国签订的旨在实行自由贸易的“科布登——切维利尔条约”。第一次形成“相互给予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两次反复:一次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各国为恢复其被破坏的经济,竞相实行贸易限制。另一次是西方经历30年代经济大危机时,保护主义泛滥。新的发展:1920—1940年期间,全世界含最惠国条款的条约达600多个。二战后,1948年生效的关贸总协定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把最惠国原则纳入多边体制,将其置于更广泛而稳定的基础上,从而完成了另一次历史性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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