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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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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虹府复字〔2015〕第40号申请人姓名:任某某被申请人名称: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大连西路296号法定代表人:郑宏职务:局长。申请人任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编码:2XXXXX7《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举报不予受理告知书》(下称《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称:其在举报时已经向被申请人提交“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登记查询单”,证明被举报人名称和地址是真实的,属于被申请人管辖。因此该情况不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下称《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范畴,被申请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故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称:2015年3月27日,其收到被申请人来信,举报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依法予以调查处理,并对申请人的举报行为予以奖励。申请人在举报中提供了两处被举报人的地址,一是被举报人的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中州路某弄某号某室;二是销***上的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某号1号门。3月31日被申请人前往上海市虹口区中州路某弄某号某室,未发现被举报人。4月3日,因始终未能发现被举报人,被申请人与该房屋产权人陈某、现房屋租住人徐某取得联系,并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陈某称,其曾于2011年2月将该处房屋出借于刘某(被举报人的法定代表人),用于创业开设公司,租期一年。后因刘某不辞而别,合同未能继续履行,也无法联系到刘某,现房屋已于2014年8月出租给徐某作居住用途。徐某称,其从未听说过被举报人,不认识刘某,也从未在该地址进行经营活动。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被申请人调取了被举报人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交的《租赁合同》,证实了陈某所述情况。4月7日,被申请人前往另一处地址即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某号1号门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地址招牌显示为某木业仓储配送中心,也未能找到被举报人。鉴于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均无法找到被举报人,且被申请人根据该两处地址线索进一步查找仍未找到被举报人,被申请人于4月7日电联申请人,向其告知了被申请人的核查情况以及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日,被申请人根据《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妥,请求维持。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任某某的书面举报,举报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要求予以立案查处等,并提供了两处被举报人的地址,一是被举报人的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中州路某弄某号某室;二是销***上的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某号1号门。因在上海市虹口区中州路某弄某号某室未能发现被举报人,4月3日,被申请人与该房屋产权人陈某、现房屋租住人徐某取得联系,并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4月7日,被申请人前往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某号1号门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地址招牌显示为某木业仓储配送中心,也未能找到被举报人。当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向其提交的举报材料及邮寄信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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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