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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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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鲁教科发〔2017〕1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发〔2004〕3号),进一步推动我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促进我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高校社科计划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研究质量,参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社科〔200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社科计划项目的管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三条高校社科计划项目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支持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注重成果转化,努力提高科研水平和质量,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做贡献。   第四条高校社科计划项目实行省教育厅和高校两级管理,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专家评审,择优立项;多次公示,接受异议;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第二章项目推荐   第五条高校社科计划项目每年推荐1次,实行限额推荐,由省教育厅根据各高校的实际情况和以往年度计划项目完成情况核定推荐限额。   第六条高校社科计划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重点项目是指以项目组为依托,以解决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以及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领域重大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一般项目分为A类项目和B类项目。   第七条省财政对省属高校的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中的A类项目予以经费资助,一般项目中的B类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从校内外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筹集。   第八条推荐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二)项目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三)项目组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主要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项目研究,所在单位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   (四)项目申请经费额度实事求是,预算合理。   (五)推荐自筹经费项目时,须提供出资证明。   (六)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项目可望取得预期成果。   (七)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推荐的项目,鼓励各高校发挥群体优势,联合攻关,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八)教学研究项目和已列入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计划的项目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推荐。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学术道德。   (二)我省高校的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四)同一年度限报1项,参与项目不限。   第十条高校社科计划项目以学校为单位统一推荐,不受理个人申报或其他形式的推荐。   第十一条项目推荐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省教育厅每年第一季度下发本年度高校社科计划项目推荐通知,确定各高校项目推荐限额、条件、程序和有关要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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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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