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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公私混合型的社会经济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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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公私混合型的社会经济关系.doc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公私混合型的社会经济关系提要: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它直接关系到经济法法律关系三要素的构成、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以及程序规则的设定。文章从法学界公认的三***域——私法、公法、公私混合法出发,提出作为属于公私混合法的经济法,其调整对象是一种新型社会经济关系——公私混合型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一种新型社会经济关系——公私混合型社会经济关系。公私混合型社会经济关系是由三方主体参与的关系,是一种三元互动的关系。其制度设计是以三者关系、三者的契约为出发点的,在原来二者关系、二者契约的基础上加进了公共人格和普遍意志的契机,这种公共人格和普遍意志的加入是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的真实体现,也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笔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公私混合型社会经济关系。在公私混合型社会经济关系中,“国家或政府总是或者常常是一方主体”,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我们可以按照国家在公私混合型经济关系中的地位对公私混合型社会经济关系进行一个基本分类。一类是“国家”作为关系人(或称为“相关人”,下同)介入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经济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国家并不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只是作为一个关系人存在;另一•类是“社会”作为关系人(或称为“相关人”,下同)介入国家(这里的国家是当事人)与其他个人和组织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国家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社会只是作为一个关系人存在。据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根据国家管理经济时的地位、身份的不同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国家作为关系人介入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经济关系,形成国家干预经济法;一类是社会作为关系人介入国家作为当事人与其他个人和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形成国家参与经济法。“国家”以关系人的身份介入社会经济活动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一种三角形关系或三维关系,国家处于顶角位置,作为个体的一方和社会(特定的社会群体)双方当事人在两边底角。国家以当事人身份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形成的也是一种三角形关系或三维关系,“社会”处于顶角位置,国家和其他个人与组织在底角两边,国家和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张守文教授指出:在经济法主体结构中,主体的角色不同,其身份和地位、行为目标和宗旨有别,所享有的权利或权力各异,所需承担的违法责任自然不同,从而会形成不同的“角色责任”o他还特别强调“调制主体”的角色具有多重性,如既是调制主体,乂可能是行政主体或立法主体等等。笔者非常赞成张守文教授的“角色理论”,并认为,“国家”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角色具有多重性的特点,既是公权主体,乂是私权主体;既是当事人,乂是关系人。由于国家在不同经济关系中扮演的角色不同,决定了由国家介入的不同经济关系会有自己的特点。而经济法应当根据国家在不同经济关系中扮演的角色,在主体之间进行权利(权力)和义务配置,以实现公平和社会正义。(一)调整国家作为关系人介入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经济关系。“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经济关系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它们之间的经济关系是一种地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由于它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个体,一方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即“社会”,因而这种关系的性质就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即由“私”的关系变为既有“私”又有“公”的关系了。在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特定个体的经济活动不再是只关系到个人的事情,而是涉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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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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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