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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高空抛物侵权责任.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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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城市里高楼林立,高空抛物侵权案件频发,在诉讼中又多因责任难以确定造成判决难、执行难。我国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也没有对建筑物坠落物和抛掷物进行区分,均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对此值得商榷。本文通过近期发生的一典型案件为例,论述了在司法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与共同危险责任原则审理高空抛掷物案件的错误原因,并主张对于建筑物抛掷物侵权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共同危险行为;过错原则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界定(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概念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物品被人从高空抛下,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因此高空抛物是行为人的积极作为,而不是物件自己坠落。如果能够查明高空抛物者的确切身份,则按照一般侵权行为来归责。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独立出来加以研究的基础,在于无法查明究竟何人实施了高空抛物的行为,因此无法确定真正的侵权人。(二)高空抛掷物与高空坠落物《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法条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和建筑物上坠落物致人损害的赔偿归责等同视之,值得商榷。建筑物坠落物是指从建筑物本身或其附着物自然滑落的物体,其关键在于物的坠落是由物的本身原因或自然力所致,其中并无人为的因素。而建筑物上的抛掷物是指由人的支配因素所致的物体从建筑物中抛掷而出的物体,其关键在物的坠落是由人为的因素所致,而与物的本身以及自然因素无关。建筑物抛掷物侵权行为规范的是作为,建筑物坠落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规范的是不作为。建筑物抛掷物侵权行为属于作为侵权,即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某种本不应当实施的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尽管建筑物坠落物致人损害属于物件侵权,但物件侵权实际上是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作为所致。(三)抛掷物的范围尽管高空抛物行为多发生于高层建筑物的场合,但不应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限定在建筑物中,因为高空抛物不见得只从建筑物中往下抛。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区分建筑物与构筑物。建筑物,是指在土地上建设的供人们居住、生产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场所,如房屋、城墙、纪念碑、电视塔以及其他类似场所。构筑物,是指在土地上建设的不供人们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道路、桥梁、隧道等。可见,从繁忙的高架桥上经过的路人,也可能抛物;从高架桥上通过的火车中,也可以抛物砸伤高架桥下的行人。本文以下的讨论,主要围绕建筑物抛物行为展开。二、对两种归责原则的辩驳(一)公平责任原则该观点认为不能确定加害人时,虽除加害人之外的住户和受害人均无过错,但由住户集体(最有避免损害发生的人)分担损失,对受害人有所赔偿,符合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这种观点虽然保护了受害人,但是对于加害人之外的住户是不公平的。我们要追求公平就不能只考虑一方的利益,只保护一方的利益不能认为是公平的。此外,高空掷物也不符合适用公平责任的条件。《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由此法律条文可以推知:适用公平责任的要件是:1、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2、根据实际情况分担责任。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虽然加害人不明,但加害人有明显的过错,即应该预料到可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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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