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效力,亦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对那些人、那些地域和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它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它是指刑法对地域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各国采取的原则不同,大致有以下几种: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刑法》第6条第1款)1、领域的含义。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领土延伸(航天、航海器具、我驻外使领馆)。2、“法律的特别规定”:A、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B、少数民族地区的特别规定;C、特别刑法的规定;D、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适用,但按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法。对我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追究的,如果已经受到外国刑罚处罚,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刑法》第10条)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承认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1、承认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2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