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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docx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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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19〕20号)精神,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下简称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加装电梯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二)安全要求。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加装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制造和安装,安装前应报告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入使用前应经监督检验合格。(三)规划要求。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和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因加装电梯而增加的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和减少的绿地率等均不计入该地块经济技术指标。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适用的前提下,加装电梯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四)实施范围。全县国有土地上四层及以上既有多层住宅。(五)实施主体。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相关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或委托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生产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保险公司等其他单位代为组织实施。申请人委托其他单位代为组织实施的,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六)资金筹集。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资金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镇(街道)和社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提出经费分摊指导意见。本人及配偶无公积金贷款的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非单一产权加装电梯,政府按电梯加装费用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台的补助,县城区(东至平黎公路,南至白水塘,西至城西大道,北至沪杭铁路)的补助经费由县财政全额承担,其他区域由县、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承担50%;涉及管线迁移所需费用由财政全额承担,县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台的补助,超过5万元部分由镇(街道)财政补助。财政补助实行"事后审核、一次性拨付"。加装电梯的运行电费、管理费、年检费、维修维保费、更新改造费等由相关业主自行承担。二、实施程序(一)制定方案。由申请人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加装电梯方案,方案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同意。(二)签订协议。加装电梯应当经相关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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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