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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段城区学校招生改革后.doc


文档分类:幼儿/小学教育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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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段城区学校招生改革后转学工作规定为了巩固义务教育段城区学校招生改革成果,合理控制小学、初中班级班额,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浙教基〔2004〕172号)和《2012年宁海县义务教育段城区学校招生方案》﹙宁政办发〔2012〕3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城区学校实际,对实行招生改革后义务教育阶段城区学校﹙以下简称城区学校﹚的学生转学作出如下规定:一、从2012年开始,招收的城区学校学生,如无特殊情况,城区学校之间不得转学。二、学生转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同意转入城区学校。﹙一﹚转入学生为城区学校学区内户籍,学生父母在城区有固定工作,且生活在城区的﹙初中为跃龙、桃源两街道及原双峰乡户籍生,小学为城区公办小学学区户籍生﹚;﹙二﹚转入学生为非城区学校学区内户籍,但其父母已在城区学校学区内拥有房产,持有房产证,并且学生父母在城区有固定工作,生活在城区,同时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证明的;﹙三﹚经人力社会保障局审批,符合我县人才引进条件的子女;﹙四﹚经人力社会保障局审批,调入我县城区工作的工作人员子女;﹙五﹚经人力社会保障局审批,由部队转业安排在城区工作的军人子女;﹙六﹚特殊情况学生,由城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转入的。三、学生转出转出学生仍按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四、转学手续﹙一﹚要求转入城区学校就读的学生由监护人持符合转入条件的证明原件到城区招生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核,填写转入城区学校审批表,经审核合格后,由基础教育科根据学校学额情况确定拟转入就读学校,监护人持签署意见的转学审批表办理有关转学手续﹙转学手续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二﹚学生转学时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不得进行编班考试。﹙三﹚城区学校班级班额超过50人的,原则上不予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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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