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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培训稿.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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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援助条例》培训稿一、修改背景(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1. 法律援助的定义第三条: 本条例“法律援助”, 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与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 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通俗讲穷人打不起官司,国家免费派律师打官司。) 解析: 首先, 新条例区分了法律援助和法律援助服务两个概念。法律援助服务, 根据法律援助的指派或安排所提供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服务和律师从事的法律服务没有本质区别,产生的原因不一样。第三, 采用了广义的法律援助, 服务形式不仅包括办理案件, 还包括咨询等其他业务。详细的服务形式看第十六条。《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自 2001 年颁布施行以来,对促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 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稳定, 起到了积极作用。国务院《条例》 2003 年9 月实施。新《条例》 2014 年5月1 日实施。 1.《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有些规定和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比如原省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2- 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 按一定的程序组织法律援助人员, 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并实行免、减收费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规定了“减收费”也属于法律援助。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相继出台, 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 法律援助工作程序日益规范,原省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与上位法不相协调,需要修订。 2. 实践中的工作经验需要法律法规加以确定。如“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 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建立乡镇( 街道) 法律援助工作站。根据原省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是省、市、县的三级机构, 没有规定乡镇( 街道)的, 工作站的建设是于法无据的。实践中, 乡镇( 街道) 法律援助工作站作为县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延伸, 方便了基层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服务。目前我省已建立了 3 千多家乡镇( 街道) 法律援助工作站, 需要立法上明确其法律地位。所以, 在这次条例修订中肯定了“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的建设成果。新增了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辖区内法律援助工作。今年我市将建立 2 个乡镇级规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荣县1 个,自井区 1 个) 二、修订过程-3- 2011 年纳入省人大立法计划,开始立法调研。 2013 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将修订条例纳入 2013 年立法计划后,由省人大内司委牵头,省司法厅厅领导及法制处、省法律援助中心抽调人员专门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 2013 年9月 24日, 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一审; 201 3年11月26日, 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二审; 2014 年3月 20日, 省人大第十二届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三审, 获得高票通过。三、援引文件: 从援助事项标准、经济困标准、办案补贴标准这三项动态标准来看, 只有民事法律援助范围有所调整, 经济困难标准保留了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规定。四、新条例亮点新条例共 6章 47 条,原《条例》 2001 年实施,国务院《条例》 2003 年实施。内容涉及法律援助的方方面面, 与旧条例相比,有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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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