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市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的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进一步推进社区民主自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 是指居民区居民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第三条(与居民区党组织的关系) 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在居民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居委会负责召集并组织实施。第二章听证会制度第四条(听证会的含义) 听证会是政府有关部门或居委会在社区实施的项目或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居委会组织部分社区成员代表召开会议,广泛讨论,并提出具体意见的会议制度。第五条(听证会的召集) 居委会召集听证会,原则上由相关政府部门征求居委会意见后,由居委会决定。居委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及时召集听证会。涉及居民区事务,居委会自行召集听证会。第六条(听证会人员的组成) 听证会的人员由居委会组织成立听证小组,居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相关政府部门或居委会在社区实施项目或重大事项涉及到的有关居民群众代表、居民会议代表、社区单位代表等组成。第七条(听证会的主要内容) 2 听证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涉及本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近期建设规划项目(市、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除外); (二)涉及本社区社会稳定的事项; (三)其他需要听证的事项。第八条(听证会的程序和内容) 听证会的程序和内容包括: (一)准备程序: 1 、居委会决定召集听证会的,应在收到相关政府部门书面听证要求和内容的七日内,确定时间、地点、参与听证的人员,并通知相关政府部门及与会人员; 2 、召开听证会之前,居委会应对需要听证的事项,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征询居民群众意见; 3、听证会的召开必须有应到人数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二)会议程序: 1、主持人报告议题; 2、居委会通报听证议题的相关情况; 3、听证会成员充分讨论; 4、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回答与会人员的咨询; 5 、表决和形成听证决议。其中,表决的方式由居委会根据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决定,形成的听证决议必须由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居委会应做好完整的会议记录。(三)后续程序: 居委会应在听证会结束后的七日内,将听证会的表决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公示;听证事项涉及相关政府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由居委会将听证会的表决结果书面抄送相关政府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第三章协调会制度第九条(协调会的含义) 协调会是对涉及社区成员间的公益性、社会性事务以及一般矛盾、利益冲突, 3 进行协商解决的会议制度。第十条(有关部门提供服务) 居委会召集协调会时,可邀请区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服务。第十一条(协调会人员的组成) 协调会由有关当事人、居委会主任、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及有关社区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居民区党组织负责人、社区民警、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司法助理等相关人员参加。第十二条(协调会的主要内容) 协调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涉及社区成员公共利益的有关矛盾; (二)社区成员间的民事纠纷、利益冲突; (三)当事人请求协商解决的其他矛盾。第十三条(协调会的程序和内容) 协调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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