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节选)搜狐媒体平台12-2904:11***律法规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为保障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获得奖励优待的权利,规范本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四条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下简称到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居民,可以申领奖励金:(一)符合生育政策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夫妻;(二)终身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前款申领奖励金:(一)符合前款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二)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三)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四)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五)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且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本市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按照经费供给渠道由市、区财政分别负担解决;其他人员奖励金所需经费按照户籍所在地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分担。奖励对象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时,奖励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市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奖励金标准。第六条奖励金自奖励对象到龄的次月开始计发。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且在2015年2月1日前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2015年2月开始计发。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且在2015年5月1日前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2015年5月开始计发。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至(三)项规定,且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辖内单位退休的人员,自本办法实施当月开始计发,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领取的奖励金不抵扣,2009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奖励金不补发。第七条属于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的,奖励金随其养老金渠道代发。不属于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或者奖励金无法随其养老金渠道发放的,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的区通过公开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发。本市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其工资或者退休金发放。第八条奖励对象资格由户籍所在地居(村)委初审,街(镇)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审核确认。本市财政供养人员中的奖励对象资格由所在单位初审,上级主管单位审核确认;所在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初审单位和审核确认单位统称为审核单位。第九条承担奖励对象资格初审业务的单位应当公开对外办理奖励业务的时间。第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依申请办理。奖励对象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初审单位预约上门办理。奖励对象在到龄前2个月内可以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市卫生计生委网站上预申报。采用预申报的,应当在预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向初审单位递交材料,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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