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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资金创业项目投资管理暂行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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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资金创业项目投资管理暂行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火炬高新区”)初创期科技企业的扶持和培养工作,规范火炬高新区技术创新资金创业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有关规定和《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暂行细则。
第二条 火炬高新区财政以股权投资方式对经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立项的创业项目予以创新资金资助。
第三条 承担股权投资资助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以及均在厦门火炬高新区内,并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18个月;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业务,申请资助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3、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300万元,没有承担过国家创新基金项目;
4、企业管理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创新意识;
5、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及专职合格的财务人员;
7、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第四条 申请股权投资资助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处于研究开发或中试阶段;
2、项目执行期为24个月,执行期结束后项目至少要完成中试阶段;
3、符合当年度国家科技部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要求,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项目知识产权为企业自主拥有;
4、项目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具有厦门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出具的书面推荐意见。
第五条 股权投资资助不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3、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4、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5、获得国家科技计划资助,但尚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
第六条管委会经济发展处负责项目的受理、审查、监理和验收工作。创业中心是创业项目推荐和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管委会经济发展处作好创业项目的征集、筛选、推荐、监管等工作。创业中心在推荐项目时应对企业及其项目进行认真调研,提交经济发展处有关企业的投资报告。
第七条 项目采取公开受理的方式,经济发展处对初审合格的创业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按照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创业项目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组织专家组论证评审,结合管委会计划财政局及创业中心的项目评价,提出创新资金创业项目年度计划,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批。管委会从立项支持的高新区创新资金创业项目中择优推荐给科技部,申报国家创新基金创业项目。
第八条管委会计划财政局根据高新区创新资金创业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将实施股权投资资助的资金以“专项拨款”形式一次性拨付到创业中心,每个项目投资资助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不高于人民币40万元,授权创业中心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资本金投资入股协议,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和向项目承担企业委派股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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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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