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队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关怀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国家对为体育事业做出过突出贡献的老运动员、老教练员的关怀,鼓励运动员、教练员不断攀登体育高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运动员指已办理退役手续,曾代表国家队参加比赛取得过以下成绩之一的运动员,老教练员是指现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在执教国家队期间连续培养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过以下成绩之一的教练员: (一)1978年12月以前,取得过世界冠军、打破(超过)世界纪录(非奥运项目首次打破世界纪录)或首次珠峰登顶的; (二)1979年1月以后,取得过奥运会、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赛、奥运会项目世界杯、亚运会前三名,非奥运会项目的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冠军的; (三)1978年12月以前,为中国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且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第三条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设立“国家队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关怀基金”,对老运动员、老教练员进行资助。第四条关怀基金的发放坚持公正合理、体现关怀的原则。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设立“国家队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关怀基金”,对老运动员、老教练员进行资助。第四五 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具体负责关怀基金的日常管理。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可以申请关怀基金:(一)因长期训练比赛造成身体伤害,导致英年早逝,给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困难者;(二)因长期训练比赛造成身体伤害,被评定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且生活有较大困难者;(三)因长期训练比赛造成身体伤害,导致退役后影响就业和生活,医疗负担较重,有较大困难者。第七条 申请关怀基金资助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困难程度和伤病情况的具体认定标准另行制定。第八条 申请者需填写《国家队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关怀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交个人申请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的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关系在国家体育总局的,向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提出申请。第九条申请者所在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总局直属单位收到申请书后应认真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将《申请书》(一式三份)、个人申请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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