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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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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促进人与自然相协调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在矿山停办、关闭或者闭坑时,为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而缴存的备用资金。第三条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应按本办法规定缴存保证金。本办法颁布前各地自行制定的采石取土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管理办法与本办法存在不一致的,应根据本办法进行修订。第四条保证金缴存标准修订工作,由省物价部门会省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负责。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保证金管理协调工作,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核定、收缴、提取、退还保证金等具体工作。第五条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缴存保证金不免除采矿权人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保证金管理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纳入财政专户专账管理,所有权属缴纳人。第六条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范围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由采矿权人将保证金存入矿山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开设的财政专户。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范围跨不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同一上级财政部门确定保证金缴存地区的财政专户。第七条采矿权人应根据依法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结合水利、环保、林业等部门批准的相关治理方案,与保证金缴存地区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书》,并按合同规定的金额,缴存保证金。《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的技术方法;(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标准(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制订公布);(三)保证金的缴存金额、期限和方式;(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第八条按照不低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费用的原则,保证金总额由开采矿种、矿区面积、开采方式、矿山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核算公式为:保证金总额=开采矿种缴存标准×矿区登记范围面积×开采方式影响系数(,)×地区影响系数。保证金开采矿种缴存标准、地区影响系数见附件。第九条保证金缴存分一次性全额缴存和分期缴存两种方式。保证金总额在200万元以内的,按一次性全额缴存方式缴存。保证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可分期缴存;首期缴纳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200万元为基本缴纳数,保证金2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按50%计缴;保证金1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按40%计缴;保证金超过1亿元以上部分,按20%计缴。余款逐年缴存,并在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前两年完成缴纳。第十条如出现开采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调整,或采矿权延续登记等情况,采矿权人要按规定重新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书》,重新核算保证金缴存数额。第十一条采矿权发生转让时,保证金一并转让的,由采矿权受让人承担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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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hijijielong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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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