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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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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科学细化司法鉴定执业分类,更好地服务诉讼活动和人民群众,我部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初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的必要性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后,我部于2000年11月29日制定下发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与《决定》规定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类别有不一致的地方。从2005年至今,我部未再修订《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也未进一步明确各个执业类别的内涵和外延。实践中,出现很多针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范围的投诉,主要是质疑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超过司法行政机关许可的执业范围执业。司法行政机关在处理类似投诉时往往缺乏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依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执业时,因为没有明确规定,只能根据自己对《决定》的理解来把握执业范围,影响了服务诉讼活动和人民群众的质量。重新制定执业分类规定,对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司法鉴定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二、起草过程2019年5月初,司法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开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研究工作,并在上海组织召开了《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研讨会,会上讨论了《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初稿)》,形成了《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次征求意见稿)》。5月20日,向全国征求意见。截止6月6日,共收到来自全国28个省市反馈意见180条,经过认真梳理,形成了《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讨论稿)》。8月24日,再次于上海组织召开研讨会对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研究。根据专家意见,9月9日形成了《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再次征求意见稿)》。10月,再次选择了部分专家对《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再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经专门工作小组进行梳理、研判,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送审稿。12月,将送审稿送法律审核部门征求意见,在法律审核意见基础上,修改形成本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定》)共分为六章,58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介绍了规定制定的目的、依据和涉及的范围。第二章为法医病理鉴定(第四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法医病理鉴定的定义和主要的执业内容。执业内容涉及11个方面,分别为死亡原因鉴定(又细分为三个亚类:尸体解剖,死因鉴定;尸表检验,死因分析;器官检验,死因分析)、器官法医病理学检验与诊断、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与认定、成伤机制分析、书证审查、医疗损害鉴定、尸体影像学检查和硅藻检验。第三章为法医临床鉴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法医临床鉴定的定义和主要的执业内容。执业内容涉及1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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