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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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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doc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厦规〔2008〕150号 厦规〔2008〕150号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日照要求的相关条款,进一步提高居住生活环境条件,规范并完善日照分析工作,结合厦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就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多、高层建筑对周边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受到周边现状、拟建、规划多、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以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规划审批依据之一的过程。第三条 日照分析对象包括:(一)居住类:包括一类住宅、普通住宅(包括单元式农居),老人公寓,独立式及联排式农居,集体宿舍,大、中、小学校学生宿舍。(二)文教卫生类:包括中、小学校教室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的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第四条因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第五条 满足以下日照要求的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一)受遮挡的住宅建筑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二)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三)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低于2小时。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四)医院病房楼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五)旧区改建项目、新建住宅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1小时。(六)传统风貌街区、历史街区、危旧房原址改建等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区域或地块内,当含上述建筑功能时其日照标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第六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建筑。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第七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一)在高层建筑有效日照时间段内的日照阴影范围内的居住、文教卫生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按拟建高层高度2倍的扇型阴影范围确定,计算的范围最大不超过拟建建筑北侧200米半径扇型阴影范围(见附图一)。(二)在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居住、文教卫生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三)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第八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一)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南侧结合拟建高层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应以200米为半径作出扇型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见附图二)。(二)在上述范围内采用第六条提出的规则,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三)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建设项目,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四)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五)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第九条 日照分析次序、方法具体要求如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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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dyx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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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