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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陵城区物价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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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陵城区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陵价检处[2016]13号当事人:德州市陵城区林业局;地址:德州市陵城区陵南路63号;法定代表人:孙士军;职务:局长;电话:8221415根据德州市陵城区审计局移送我单位《关于农业机械管理局等单位违规收费问题的移送处理书》(陵审执移[2016]3号)记述,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2013年2月至2015年2月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本机关的检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德州市陵城区林业局在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擅自收取林业小额贷款贴息手续费723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依据《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第三十八条“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经过充分审查,认定其真实,合法后,可以作为定案证据的规定。”可以认定德州市陵城区审计局《关于农业机械管理局等单位违规收费问题的移送处理书》(陵审执移[2016]3号)作为价格违法证据。2、执法人员提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账簿复印件、记账凭证复印件、现金交款单复印件。3、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对擅自收取林业小额贷款贴息手续费72300元表示认可。二、责令价款退还情况根据《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3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陵价检退[2016]13号)并于2016年4月14日对退款情况进行了核查。当事人逾期未履行72300元林业小额贷款贴息手续费的退款手续。三、行政处罚依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收取林业小额贷款贴息手续费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六条“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已构成《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第一项超越管理权限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的;第四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四、责令改正内容根据《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第(二)项责令停止或纠正乱收费行为”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乱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五、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检查,但收到《责令退款通知书》后逾期未退还,具有《山东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价综发[2015]87号)第十五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乱收费: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规定的一般处罚情节,应当给予一般处罚。根据《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一)超越管理权限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的;(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范围,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第二十二条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二)责令停止或纠正乱收费行为;(三)责令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当年无力退还的,由财政部门扣减其翌年的行政事业经费;(四)对有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对乱收费行为的处罚,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参照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执行。其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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